人大釋法內容合法合理合情
人大釋法內容合法合理合情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釋法,明確指出依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宣誓,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若未依法作出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詞,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香港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香港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依法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

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如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不莊重地宣誓屬拒絕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是非常合理的,質素非常高,也有其必要性,非常及時,與本地法例的精神完全一致。

說實話,立法會是本港政治體制的重要部分,權力源於《基本法》,立法會議員自然必須遵循《基本法》,如港獨分子根本不接受《基本法》,拒絕依法宣誓,為何又要進入政治體制之內,享受體制內的權力和利益?至於依法宣誓,必然是莊嚴、完整和準確地讀出法定誓詞才算有效,否則便算無效,這也是人之常情,理所當然的理解,相信所有人都能夠明白和認同。至於宣誓後,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約束,必須真誠遵守,不然的話,宣誓還談何法律效力?這也是不容置疑的。

依法宣誓是法定要求和條件,不可兒戲,拒絕宣誓亦表明其無意遵守誓言,當然不應再次安排補誓,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信力。

這次釋法內容盡皆合情合理合法,完全經得起論證的考驗,使原來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更加清晰和完整,筆者作為立法會議員的一分子,是完全認同的。從香港回歸近二十年,人大常委會才只作出了五次釋法可見,人大常委會對於釋法的態度一直非常謹慎和克制,如非必要,絕不會輕率釋法,釋法處理的都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反對派所謂的「胡亂釋法,有權使盡」,根本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污衊,也缺乏事實根據,純粹為反而反。

如非必要 絕不輕率釋法

無論如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作出釋法,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會被視為拒絕宣誓和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游蕙禎和梁頌恆二人的議員資格肯定會喪失。

宣誓辱華風波已糾纏得太久,立法會更因此而一連三星期流會或休會,議會陷入癱瘓,市民的不滿經已愈來愈大。隨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作出釋法,一錘定音,筆者期望宣誓辱華鬧劇盡快告一段落,立法會恢復正常運作,重回正軌。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6年11月08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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