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不能在香港亂套
「三權分立」不能在香港亂套

在《基本法》起草期間,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便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曾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基本法》前在會上說︰「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基本法》內的條文體現的也是「行政主導」。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並代表整個特區。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法案能成為法律,行政長官的簽署/同意,不可或缺。   第七十四條規定︰「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在立法會的運作上,立法會的開會日期和休會日期,都是由行政長官來定。   《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職權的第四十八條的第二款列明「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因此當出現有違反《基本法》的情況時,行政長官責無旁貸。   最後,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列明︰「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只講三權分立,不講具體法律,只是亂套概念。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6年10月24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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