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本文不作評論。但「三權分立」則必須講清楚。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
基本法在草擬及諮詢階段,筆者忝為其中一名諮詢委員。當時起草委員已多番強調特區的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便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1990年3月28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也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基本法前在會上說:「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1990年4月4日頒布的基本法內沒有「三權分立」一詞,反而行政主導的原則,十分明顯。
第四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清楚寫著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沒有行政長官簽署,法案不能成為法律。
本條第十款,行政長官「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凡涉收入及支出的動議,皆要行政長官批准。
第七十四條規定:「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在立法會的運作上,立法會的開會日期和休會日期,都是由行政長官來定。
所有上述條款及運作清楚表明「三權分立」只是僭建的概念。
最後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列明:「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香港既沒有「三權分立」,律政司按規管立法會條例做事也合法合理。
原文轉載自《am730》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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