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有更正確理解「制約與平衡」
我們需要有更正確理解「制約與平衡」

本文作者為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何濼生教授

大家視為良治基石的「三權分治」旨在要讓行政、立法、司法之間能互相制衡。本人認為三權分治和有效互相制衡真的十分重要,可惜這重要的概念現正被嚴重曲解。三權理應互相制衡,但不少泛民陣營中人卻認為立法機關毋須接受制衡,才是「三權分治」。

政府入稟法院尋求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裁決後,泛民主派及「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指摘政府破壞法治及導致三權分立崩壞。在此,我們不妨先看看政府是否有尋求司法覆核的理由。

《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第11章第21條清楚列明了不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由1997年第123號第2條修訂)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不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後果,就是「必須離任」及「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換而言之,按法律的要求,只要確立兩位候任議員未有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要求進行有實質意義的宣誓,立法會主席就沒有讓他們再次宣誓的權力,由於拒絕或忽略作出相關誓言後就任資格已被取消,如主席仍然讓他們再次宣誓,立法會主席就已違反法律程序。這正是高等法院法官接納司法覆核申請的原因。唯一有爭議空間的是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是否構成不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政府訴諸法庭裁決,而非以行政手段褫奪游梁二人的資格,彰顯了三權分治互相制衡的機制行之有效。

由於這事件正在進行法律程序,除了一些基本原則,本人不會對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是否構成不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判斷。

首先,我們必須考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判斷不能妄下,必需考慮相關法律的立法原意。其次,必須考慮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對自己並無不遵從《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意圖解釋是否可信。

此外,我們要尊重高等法院獨立處理上述的爭議的權力,不要向高等法院施加任何政治壓力。

大家深明法治的重要,就更要明白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都不能偏離標準程序亦都要接受制衡。立法會和立法會主席都不可免受制衡。

正因如此,作為持分者的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都有權利提請司法覆核。游蕙禎和梁頌恆雖已當選,仍要遵守法律。梁君彥雖是立法會主席,也要遵守法律,這就是「制衡」的真義。

資深大律師及前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說,要求司法覆核是「自回歸以來憲法上最大的危機」,並偏離了憲法上的程序;他指摘行政長官任意干涉立法會事務,更削弱立法會主席的法定權力。梁頌恆同意梁家傑的說法,並說他與政府的抗爭是為了保護香港人的基本權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亦說,政府要求司法覆核看似政治決定多於基於公眾利益,並侮辱了三權分立。

梁頌恆有此說法,這我能理解,但當兩名資深大律師都這樣說,暗示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應被豁免於「制約與平衡」,本人內心就非常納悶和不解。慶幸另一位資深大律師、公民黨前成員兼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的意見與我相近。若那兩位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視法律規定的宣誓內容,那就代表他們失去就任資格,而立法會主席亦沒有權力讓他們再次宣誓。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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