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傷口灑鹽 已過文明底線
國家傷口灑鹽 已過文明底線

青年新政兩位議員上周三在立法會宣誓時,將「China」讀成侮辱國家的稱呼,在誓詞中加入粗言穢語,事後還多番狡辯,敢做不敢認。二人表現可用八字總結:不忠、不孝、不仁、不義--沒有履行議員應有責任,完成有效宣誓,不忠於國家和香港,視為不忠;如兩位議員的祖先經歷過侵華痛苦,他們的輕率狂言更是愧對上一輩,即為不孝;日本侵華,遇難中國同胞達數千萬人,慰安婦悲劇不計其數,二人對過去飽受煎熬的中國人及其家人的傷痛毫無同理心,肆意地在國人的共同傷口上灑鹽,是為不仁;兩位議員競選時雖然以激進作賣點,但我肯定選民沒有授權他們侮辱任何人,他們如此行為不但陷自己於不義,更陷選民於不義。

借用泛民的口頭禪,在任何西方民主國家,如政治人物有類似言論,一早已引咎辭職。但面對群情洶湧,連泛民議員亦出言批評二人做法「不智」,兩位議員態度照舊,毫無悔意,甚至以口音不正為由砌詞狡辯,行為、說法無賴幼稚,比小學雞還不如,怎不教人心痛又氣結。

二人不但應受道德譴責,更需要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19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條例列明「盡快」,而責任在議員一方。梁君彥主席提出會讓兩位議員周三再次宣誓,我不禁要問,主動承擔責任是議員應有之義,重新宣誓亦應由議員主動提出,哪有主席主動三催四請之理?這會否成為極壞先例,任何人都可肆意妄為,事後還得請求他們回頭是岸而不用成擔後果?兩位不再是需要包容的學子,而是社會上公眾期望最高的代議士。

倘若兩位議員最終依然不按程序完成宣誓,條例21條已列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若該人未就任,可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既然做得出,就要受得起。

上周會議表現失禮非常,為免本周立法會再次淪為鬧劇,我奉勸兩位議員,如對宣誓用字的英文發音有疑問,應先向主席確認他們的發音有沒有問題,有問題便努力改正;如果議員未能掌握正確英文讀音,可考慮改用中文。2004年夏正文法官對於宣誓的判辭提及 “That uniform liability is, in my judgment, only manageable in a rational way if there is uniformity in the form of the oaths. Each member knows to what he has sworn and to what all other members have sworn. Common standards are set, common public expectation created.” 宣誓標準應採用 “common standards” 而非議員個人標準,我相信主席絕對有能力告知議員何謂 “common standards”,不需議員自行創作,甚至再次說出辱人辱己的言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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