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是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
二○一四年十月澳洲傳媒指梁振英在澳洲上市公司UGL收購英國上市公司戴德梁行期間,「秘密」收取UGL四百萬英鎊,香港的反對派如獲至寶,不斷炒作。雖然始作俑者的澳洲傳媒在幾日後自己澄清,而香港傳媒亦有轉述,指看過其他文件後,知道梁振英在離職安排中收取的款項,其實所有相關方面都知情。然而事隔兩年,在香港仍然有人繼續做政治炒作。
不過,我們可以放下炒作,仔細看看一共七頁紙,澳洲傳媒已經在兩年前公開的UGL和梁振英在一一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離職協議,然後用常理判斷。
首先,UGL是澳洲上市公司,戴德梁行是英國上市公司,如果反對派的指控屬實,如果梁振英真的不法收取利益,經過香港傳媒和國際傳媒兩年前的廣泛報道,這兩家公司和外國的有關監管機構可以不知道,可以沒有動作嗎?香港特首可以阻止外國公司和監管機構採取行動嗎?
其次,如果是秘密收取不法款項,需要洋洋灑灑用法律語言寫成七頁紙的協議,七頁紙都沒有印上confidential(保密),而且還要找見證人簽署見證嗎?簽協議是為了有法律保障,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訴訟。大家不妨想想:不法的事會立書面協議嗎?有法律效力嗎?受法律保障嗎?受損失的一方會起訴嗎?如果是不見得光的「秘密」協議,告上法庭的時候,可以不曝光嗎?
上面提的問題,都是根據澳洲傳媒兩年前公開梁振英的離職協議作出的常理問題,當然別有用心的人會繼續抹黑,因為抹黑只需要講印象,如果要講事實,有多少人將已經公開的,七頁紙的離職協議由頭到尾看過一遍呢?前年在離職協議被公開後幾天,UGL這家大上市公司在澳洲連續發公開書面聲明和具體回應,又有多少人看過呢?
這樣的抹黑不講事實,不講常理,威力強大,影響很壞,最近還有人把離職協議說成是秘密回佣,似乎是對誹謗法視而不見。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 2016年08月15日
原圖:馮煒光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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