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先後否決多名主張「港獨」參選人的立法會提名資格,消息傳出大快人心。自提名以來,本應聚焦參選人政綱民生理念的立法會選舉,被邊緣議題「港獨」綁架,不知情的還以為「港獨」煞有氣候,情形扭曲令人痛心。但事實上「港獨」影響力極微,完全是一場鬧劇,其所謂理念違法違憲違民意,制度內無法容忍,制度外貽害無窮,早就應該被各界共同制止。是次選管會嚴厲執法,首次將「港獨」人士拒之立會參選資格外,正視聽、順民意,值得稱讚。
「港獨」人士有沒有資格參選立法會?這早已不再是疑問。《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均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主張「港獨」就意味着分裂、否定統一和「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明顯相悖。
有人提出可修改《基本法》為「港獨」、自決辯護,然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指明,《基本法》任何修改,不可與國家對香港方針政策相牴觸。因此本港不存在通過修改《基本法》達致獨立或自決等情形,主張「港獨」違法、不符參選資格不存懸念。
「港獨」違法沒資格參選
還有人拿《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港獨」參選人張目,說「港獨」人士有平等參選權。既然說到參選權,那就應尊重法律原文,《基本法》規定的是依法享有選舉權,依法二字至關重要。
試問,一個連《基本法》都不擁護的人是依法嗎?還是大律師湯家驊說的直白,參選權是公民權,假如有人不承認本身公民身分,不獲提名是天經地義的事。
「港獨」人士被選管會否決提名後,有人惱羞成怒,甚至將矛頭對準選舉主任,網上起底並惡意攻擊威嚇。
撇開政見不談,如此低劣的操守言行,更足見不準其參選的決定何等正確。文明之地的香港,豈容暴戾之風肆虐?
事實上,選舉主任否決相關人士提名資格,於法有根、於理有據。香港法例賦權選舉主任審核所有報名者的參選資格,包括報名者有無依據規定,簽署報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及認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等。
選舉主任依法否決
反而是「港獨」分子,面對選舉主任查詢時態度隱晦,對確認書百般抵制,有人更最後一刻變臉轉態「自我否定」,妄圖蒙混過關;被選舉主任否決後,又煽動攻擊涉事公僕、鼓吹暴動。種種無視法治言行,政府如不及時懲治,還不知要發展到甚麼程度?!
試想一下,如果這樣的人進入議會,議事堂變成謊言堂、暴亂場,港人豈不是在「引狼入室、引蛇入屋」?這是港人之福嗎?又讓內地居民和中央政府情何以堪?
立法會護法 無港獨空間
立法會作為依據《基本法》設立的立法機關,是維護法紀、建設香港的地方,不是鼓動暴力、宣揚「港獨」的舞台。
無論是中央還是特區政府,都不能、不應亦不會,接受和容忍「港獨」分子通過立法會平台興風作浪,為自己的違法主張做宣傳,做損害香港和破壞國家統一的事。
最後奉勸「港獨」分子,趁着落場,盡早將鬧劇收場,懸崖勒馬才是正途。否則今日被取消參選資格事小,他日觸犯法紀身陷囹圄時,莫歎悔之晚矣!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8月9日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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