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港獨」的參選人被選管會拒絕選舉資格後,有個別網民在網絡上對選舉主任「起底」並作出惡意人身攻擊,甚至帶威嚇性言行。
中澳法學教育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24條「禁止恐嚇行為」,如果任何人威脅他人,會使此人身的人身和財產要遭受傷害,或者其身邊人遭受人身傷害,即屬犯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27條,檢控後如被定罪,可被監禁最高刑罰5年。
馬恩國還表示,選舉主任取消有關人士的參選權是「依法辦事」。選舉主任是依據立法會選舉條例第四十條去決定相關提名無效,是「政治中立的決定」,絕無個人色彩。
馬恩國亦強調,每一項法律要求,從某個角度都可以被批評都「政治考量」。譬如說,立法會條例規定未滿21歲的人不能夠參選。別有用心的人就可以說這項規定是「年齡歧視」。選舉主任並非政治打壓某提名人,而是因為有關人士不符合法律要求。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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