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事仲裁中,若果仲裁庭誤解法律, 或錯誤引用法律, 參與仲裁雙方均可向當地法院提訴,要求法院覆核仲裁庭的錯誤,從而推翻仲裁判決,不予執行。但是,根據《聯合國海事法公約》所作出的仲裁, 是沒有機制可以上訴或覆核的。《聯合國海事法公約》第七章第十一節規定仲裁判決是最終判決不能上訴。意思即是仲裁庭所犯任何法律錯誤都不能被上一層法院所糾正。
仲裁無執行機制
所有民事仲裁都是通過原告被告雙方同意參與才能開始。所以在民事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強制性仲裁一回事, 因為不可能在實際上發生。只有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才有這種強制性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判決都要拿去法庭註冊,註冊後成為法院判決才可以由法院幫助執行。否則仲裁判決本身只是雙方糾紛調解的一種方法, 並沒有機制或機構去協助仲裁決定的執行。反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制所作出的國際仲裁,更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的法院去執行,因為國家法院無權越境向另外一個國家執法。所以國際法仲裁的執行基本上是一項笑料。若兩個與訟國其中一方沒有參與及承認這項仲裁, 仲裁判決基本上是無法執行的。若要強加執行, 或其他國家幫忙執行, 就很有可能因執行衝突而爆發戰爭。
英美俄從不執行判決
其實,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都從來沒有服從海事仲裁庭的判決。特別係當海事仲裁庭的判決影響到主權國家安全利益。若中國真的是否決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不去執行, 那中國只是重蹈其他世界強國的覆轍 。世界強國不遵守或執行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主要有三個例子:-
(1) 荷蘭訴俄羅斯案。 荷蘭一手綠色和平船隻駛入俄羅斯領海, 船隻被俄羅斯海軍截停及其所有船員被俄羅斯當局拘禁。荷蘭訴諸海事仲裁庭,但是莫斯科認為海事仲裁庭並沒有審判權,亦拒絕參與仲裁。海事仲裁庭中期判決勒令俄羅斯釋放船員但被俄方拒絕。當海事仲裁庭最終認為俄羅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判決俄方敗訴及命令其賠償荷蘭經濟損失, 俄羅斯始終完全拒絕服從。事件不了了之。
(2) 毛里裘斯訴英國案。 查戈斯群島主權本屬毛里裘斯,但是英國為了國防理由亦未得到毛里裘斯的同意下, 徵用查戈斯群島, 並在查戈斯群島範圍內建立起英國的海洋保護區 。英國答應在軍事需要完結後歸還查戈斯群島與毛里裘斯, 但是歸還日遙遙無期。毛里裘斯無奈把爭議訴諸海事仲裁庭。英國同意成為雨中一方, 並參與整個仲裁審理。當海事仲裁庭判決英國敗訴時, 英國完全無視仲裁庭判決,繼續佔有查戈斯群島,至今英國的海洋保護區仍然存在。
(3)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1980年代美國不滿當時的尼加拉瓜政府不配合美國發展利益,要推翻當時的合法政府。於是美國資助尼加拉瓜反政府軍, 在尼加拉瓜海岸布下魚雷, 令尼加拉瓜的商船無法駛出港口, 從而堵截尼加拉瓜的經濟。尼加拉瓜訴諸國際海事仲裁庭, 但美國認為海事仲裁庭無審判權。當海事仲裁庭確定自己有審判權後, 美國即時拒絕繼續參與仲裁並一直堅持仲裁庭並無審判權。最終海事仲裁庭命令美國賠償尼加拉瓜經濟損失, 美國反對。尼加拉瓜把判決提請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討論,美國連續六次否決聯合國安理會對支持海事仲裁庭判決的動議。
有鍳及此,中國不執行這次海事仲裁庭的判決亦無可厚非,不執行亦可能是大國慣例。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2016年07月12日
原圖:xinhua
全文連結: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