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筆者參加了扶輪論壇,請來3位科技界代表談科技發展。台下有從事互聯網保險服務的朋友說,現在香港監管機構不會為某個創新服務表態,令到經營者無所適從。業界朋友寧可如內地有正負面清單,清清楚楚甚麼可為與不可為,總比現在「靠估」好。
筆者也深感認同,記得最近和某個監管機構交流意見,筆者說友人曾經為創新的商業模式諮詢監管機構的意見,由於監管機構不會為某機構的特定服務而給予意見及認可,所以着經營者去諮詢律師意見。
可是,縱然經營者已有法律意見,令商業模式合乎法規下進行,不代表他們完全安心。因為只要有競爭對手向監管機構投訴,而表面上證據有嫌疑,監管機構就可展開調查,法律意見是不會令經營者免於受查,他們需要另付律師費去證明清白。
由於監管機構暫未有為日新月異的互聯網+創新服務適時去訂立與時並進指引,經營者只能痛苦地活在兩難之中。眼見某些創新服務已在外地大行其道,也未敢在香港大事開展。雖說政府的最上層能夠欣賞科技的重要性,如何下達令到保守的同工也同樣接受新科技、新事物,令社會一同有容錯心態就考功夫了。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2016年06月29日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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