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則新聞讓我愈看愈迷惘,它是關於言論自由的……
事緣《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勝訴,原本索償六億三千萬,但法官最後裁定《壹週刊》只需賠款三百萬港元。
三百萬,於我等小市民來說,當然是大數目,但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個零頭。《壹週刊》老闆肥佬黎拿着三百萬,勉強可以買一輛車,遊艇的話,頂多能買個船尾。然而,這次一擲三百萬,就能毀掉人家一盤生意。這單打了六年的官司,最後到底誰勝誰敗,一目了然。
法官陸啟康在判詞中批評《壹週刊》報道失實、不負責任,又直言記者在蒐集資料、撰寫報道的過程中極不專業、手法幼稚,甚至故意忽略對霸王有利的研究數據,選擇性報道,嚴重破壞霸王聲譽。說得惡名昭彰了,但陸官最後卻強調,此案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原來,一句言論自由,毀人家財、砸人招牌、壞人生意,都可獲輕判。陸官的結語更可圈可點:「法律容許新聞工作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有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但必須是有限度,尤其是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
我在新聞界算是有點日子,今日才驚覺原來法律是容許記者在報道時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誇張」。
既然言論自由這麼可貴,我該可以言論自由之名抒發自己對此案判決、此法官判詞的意見吧?
原來不。幾個月前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有人建議成立「監察法庭組織」向公眾發了聲明,任何人若對法官的判案有不恰當評論,都被視為藐視法庭。那麼,我這篇自由的言論,會不會被控藐視法庭呢?蟻民如我,真的好驚!
一段誇張了的自由言論,毀人生意,鬧上法庭,法官以言論自由輕判,我評論,卻又沒有言論自由了……
好混亂,這言論自由,到底有沒有?還是只存在於某些極權手上,如法官、如傳媒?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 2016年05月26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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