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本人回答,要選一項香港核心價值之最的核心價值,個人大概會毫不猶豫地選擇「自由」。保障種種的自由,成為反對派的政治保護罩,而藉着對自由的恐嚇,也成為反對派對付政府的最佳武器。
大約在今年年初,在本港的新聞報道獲悉,現年49歲的法國諧星狄爾多尼,與子女飛抵本港時,在香港國際機場被入境處職員拘留7小時,被拒入境之後遣返法國。
在網上查看狄爾多尼的資料,他曾因為發表反猶太言論以及同情恐怖活動的言論而被多次定罪。除了刑事檢控之外,法國多個城市的市長曾聯手禁止他的表演,法國政府指他的反猶太嘲弄表演,冒犯了大屠殺受害者的記憶且威脅到公共秩序,而法國總統奧朗德也表示支持對狄爾多尼的禁演。
請大家注意,這不是發生在某些亞洲或中東地區國家,而是在法國!對人權自由珍之重之的法國。
由法國回到香港,根據《南華早報》報道,法國總領事館和以色列總領事館均曾就狄爾多尼計劃舉辦的表演作出投訴,並對狄爾多尼到訪香港表示關注,並指有可能會擾亂公共秩序。但狄爾多尼的代表律師米拉博卻指出,狄氏的表演The Peace 並無違法成分,只是談及植物和生態云云!
這單一日新聞,似乎沒有引起香港市民的關注,泛民政黨也似乎是興趣缺缺,沒有到入境處示威,也沒有到領事館抗議,更沒有發動2500人包圍機場,聲援狄爾多尼,一切都是在無聲無息中過去。個人在本欄引述這單小新聞,不是用來印證泛民的雙重標準和虛偽,而是告訴大家,什麼是現實世界的言論自由。
港獨關乎嚴肅政治問題
像狄爾多尼被禁演和起訴的事件,在歐美國家其實比比皆是,多不勝數。香港反對派經常引為尚方寶劍的言論自由,其實並不是至高無上,而是受到種種不同程度的制約。對於這點,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回應港獨的問題時,也作出相當清楚的回應: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經過相應的立法程序。換言之,只要有法可依,一樣可以以言入罪。事實上,在本港針對以言辭表達而治罪的條例多不勝數,恐嚇就是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在過去幾周對港獨的討論,本人並無指出港獨言論是否違法。而事實上,在法律界也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並無違法,有人則引述相關的條例,認為已經有法可依,足以提出檢控。此等爭議,可以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再由法庭裁決。而是否違法,並不是本人最關注的事情。法律條文,只是政治結論的產物,所以法律條文不斷改變,合法的事情可以成為不合法,違法的事情也可以改為非刑事化。所以宣揚港獨除了在靜態以現行的法律條文審視之外,也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這種嚴肅的政治行為,有可能導致修改或訂立相關的法例。
提出某地方的單方面獨立,從來都不是鬧着玩的事情,更不是一般的言論自由。表示「香港獨立建國」,和「今天天氣哈哈哈」就不是同一檔次的言論自由。是否違法,其實是相對次要的問題,因為一經相應立法,就馬上有法可依。不少法律專家學者都已引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至2項中,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在第3項: 「本條第2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狄爾多尼在法國的遭遇,不也就是說明了一切嗎!而違法合法以外,提出港獨言論的人,就必須完全負上其政治責任和承擔後果,有可能面對檢控,只是其中一環一節而已!
港獨的本質,是一種分裂國家的行為,在任何地方,都是關乎所有人民基本的頭號大事。要提要講,都要萬分小心,知其所以言。一些坦白的,就揚言「以武力建國」,那就是造反鬧革命;一些則含糊其辭,把「搞獨立」等同上茶樓剔點心紙一樣, 「比多一樣你揀」,甚至用「一國一制」來陪襯港獨。藏頭露尾,首鼠兩端,此之謂也!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6年4月20日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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