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日前發表2014年《中國法治藍皮書》,關注香港特首普選會否偏離《基本法》,強調普選能否順利落實,關鍵在於能否按《基本法》進行,爭取普選的行動要確保合法。
《基本法》第45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則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制度共識必須尊重
有意見認為,既然《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它們就具有合法性。但筆者對此作出質疑。
縱觀不同國家公民的選舉權、罷免權,以及一些國家存在的公民創制、複決等直接民主形式,均無一例外地須由國家憲法或選舉法律等公法作出明文規定才可行使。
《基本法》是授權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裏面沒有規定「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就意味兩者不是法律授權的提名方法,當然就是非法的、沒有法律依據的。
有民主派人士曾提出,《基本法》起草期間,曾討論「公民提名」的問題。不少有參與《基本法》起草過程的委員亦直言,包括「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甚至「全面直選」等很多方案,在起草《基本法》時均有提出,但最終確定下來的,就是第45條和附件一。
換言之,現行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社會各界在討論普選時,必須尊重、遵循、珍惜、維護這個來之不易的制度共識和制度進步的路徑依賴。
提名程序不應改變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最終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是唯一行使提名權力的機構,而「民主程序」則針對提名委員會組成人員而言。若否認提名委員會唯一的、實質的提名權力,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就變成強迫提名委員會接受候選人。如此方案,不符合第45條關於民主程序的法理含義,亦把真真正正的民主程序變成「橡皮圖章」式的「民主秀」。
既然《基本法》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其他機構、組織或團體都不能架空丶削弱或轉移委員會的提名權。沒有法律依據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構成對法定的提名委員會完整、實質權力的非法僭越、架空和約束。
筆者相信, 「人人有份選特首」是大部分港人的殷切期望,而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循序漸進探討可行方案,則是實現這個期望的唯一可行之道,種種不合法的提名方案,若硬塞進合法之門,最終只會破壞香港的核心法治精神,亦窒礙港人邁向普選的步伐。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4年3月15日
原圖: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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