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正審議高鐵工程追加撥款項目,眾焦於「一地兩檢」落實。高鐵要貼地研究一地兩檢,社會必須認清唯一可行方案,而無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就只有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方的防線就是內地與香港「雙軌立法」,透過本地立法,令香港社會有充分討論及完成立法會審議程序,高鐵方可一地兩檢「合法、合民情」通關。
香港人對一國兩制視之為瑰寶,絲毫不想動搖,於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涉及內地公安人員在香港特區範圍內執法,難免觸動港人的神經而感憂慮。我諮詢多名法律專家的意見,一致認為要將全國性法律納入《附件三》是唯一方案,別無他法,香港目前唯一「一地兩檢」的深圳灣,情況不盡相同,僅可參考「雙軌立法」,不能依樣畫葫蘆。若決定納入《附件三》,剩下問題就是採用方法一:納入後由港府「公布」或方法二:「立法實施」,兩者哪個較可取﹖
由中央政府在當地「公布」,將有關全國性法律直接適用於本港,是最有效率及直接,但欠缺醞釀過程,強扭的瓜不甜,定必引起廣泛反響。我認為,納入《附件三》「立法實施」雖迂迴但可行,猶如之前《國旗及國徽條例》、《領事關係條例》及《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經過香港的立法程序,社會有充分的討論,不論支持或反對,各自提出理據,經過立法會審議及通過,才有機會令一地兩檢「軟著陸」。
當然,若屆時立法會議員發起拉布或議案遭否決,高鐵無可避免以「兩地兩檢」通車,雖不完美但實際,至於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則社會自有公論。
原文轉載自《am730》 2016年2月24日
原圖:topick.hk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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