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國際知名的自由都市,不少有識之士,包括政客以至法律界人士,時刻以維護人權、宣揚普世價值為己任。然而,早前發生的事卻又令人懷疑,那些有識之士是否真的如此在意人權,他們在意的又究竟是誰的人權?
上月底,尖沙咀發生針對大陸遊客的「驅蝗行動」,示威者以粗暴言語和行為威嚇遊客,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廣東道事件」之後,他們仍未有放手跡象,滋擾遊客和商戶的行動不絕如縷,雖然不少媒體和社會人士不認同該組織使用的手段,但該等所謂人權政客對違反人權的劣行或避而不談,或輕輕帶過,反而把焦點轉移至政府政策,趁機大踩政府。
政府多年未有正視接待遊客能力的問題,應予批評,但政府的缺失,絕不能構成藉口侵犯人權。所謂「驅蝗行動」僅僅是「過激」或「不恰當」那麼簡單嗎?人權法律學者香港大學客席講師楊社祥指出,此種程度的示威活動已違反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香港早於1991 年就在該項公約簽字。
楊指出,若類似「驅蝗事件」發生在歐洲和美國,那些示威者可能早就被檢控,因為他們觸犯了「仇恨犯罪」(Hate Crime)的法律。
《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後首次公開表態,寫下「免於恐懼的自由」一語,擲地有聲,這亦是基本人權賦予的自由。大陸遊客顯然遭剝奪了這種自由,為何那些一向堅定擁護人權、擁護普世價值的政客卻忽然變成隱形人,除非他們認為大陸人不享有人權,或是大陸人在香港不享有人權;若然,普世價值中的「普世」又從何說起。
人權是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與生俱來,甚至毋須憲法賦予。無論國籍、種族、膚色、宗教,任何人都享有人權。若因為受害者是大陸人就選擇性忽視他們的人權,這本身已是一種不尊重人權的表現。
某些平日滿口人權、公義的鬥士表裏不一,採用雙重標準衡量普世價值,實在令人齒冷。若無法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尊重和維護人權,就請不要動輒搬出人權這塊金漆招牌招徠生意,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那只是對人權的褻瀆。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4年3月7日
原圖:hkdai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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