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四大原則:懲罰、阻嚇、預防和改過自身
量刑四大原則:懲罰、阻嚇、預防和改過自身

本文作者為公民教育委員會主席、律師彭韻僖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這是智慧的時代,這是愚蠢的時代;這是信仰的時期,這是懷疑的時期;這是光明的季節,這是黑暗的季節;這是希望之春,這是失望之冬;人們面前有著各樣事物,人們面前一無所有……」

一百多年前狄更斯 《雙城記》的名句現在再次讀起來仍讓人產生同感,這正正描述香港的現況。人性是不變的,歷史是重複的,只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我們究竟有否從歷史中吸取教訓?這時代我們物質氾濫,但心靈卻空虛,不少人對現時生活感到憂慮,對將來感到無助。猴年剛開始發生的事件不是我們所預見的。事後很多沉默的聲音都發聲了,激發理性的討論。

很多人談到什麼是法治?刑法為什麼要存在?懲罰有什麼作用?……刑法是所有讀法律的同學都必須修讀的核心科目。刑法的存在,為保護社會,原意是通過懲罰讓罪犯得到適當的懲治,從而促進社會尊重刑法的正義。量刑的四大原則為懲罰、阻嚇、預防和改過自身。懲罰的主要目的是讓罪犯及有意圖犯同等罪行的人明確知道犯罪後會得到嚴懲,因而產生阻嚇作用,以維護公眾安全。

在香港上訴庭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Kai-wah[2001]一案中,在考慮嚴重罪行的刑罰時,法庭須考慮公眾的利益及刑罰能否帶有阻嚇的作用。而在南澳洲最高法院法官Bray CJ 在Birch v Fitzgerald [1975] 11 SASR 114,116一案中曾述:
「懲罰的阻嚇作用最為重要。當人們受酒精、情緒等的影響下作出一些失控的行為,導致自己或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監禁可能是最適當的刑罰。即使是初犯者,也要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樣的行為是不會被容忍。」

阻嚇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刑罰來預防罪案發生。如果能阻嚇那些有意圖犯法的人,便可保護社會。每一個時期都有一些獨特的刑事犯罪模式。90年代劫匪使用重型槍械AK47打劫金舖。2000年初出現大量的扑頭劫案,在1999年1月至2000年4月,扑頭劫案激增,199個劫案涉及的財物價值超過$3,735,000。受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包括擦傷或裂傷。當中更有2個不幸死亡的個案,被列為謀殺。在2000年上訴庭於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Ma Ping-Wah (CAAR 1/2000) 一案的判決中指出「扑頭劫案有充分的理由讓法庭去定立一個特別的量刑指引,因扑頭行為能夠對受害人的大腦造成極大傷害,因此判刑應不低於八年監禁」。

從以上所見,扑頭劫案的量刑指引為不少於八年監禁,而一般持械行劫,例如是持小刀或其他危險的武器(不包括火器)則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此可見,普通法制度的靈活好處,可適應社會的情況施以適當的判刑,作出阻嚇作用,其後扑頭劫案鮮有發生。

今次的暴亂事件中滋事份子焚燒雜物、毀壞警車並向警員扔擲磚頭、圍毆受傷倒地的警員等行為,導致多名傷者頭部及身體受傷,這種暴力風氣實在不可長。法庭作出量刑時,會考慮事件的嚴重性、暴動者使用的暴力、暴動的規模、以及是否預謀的,再作出判刑,以起阻嚇作用。

香港是法治之都,我們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相信法官是公正嚴明的,相信市民會向暴力說不!如果您問我這究竟是最好的時代,還是最壞的時代?我相信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自省的時代。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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