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義 應有之義
程序公義 應有之義

自2015年12月9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再次排上立法會議程以來,5次會議中已經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3次。當中反對派議員要求點算人數195次,虛耗超過37小時,再辯論中止/休會待續及付專責委員會的議案24小時,真正審議條例草案不足12小時。

個多月來,反對派議員不斷歸咎政府不顧民意,指責政府對三項建議修正案寸步不讓,又不肯撤回條例草案,想要「強行」通過法案。反對派議員聲稱有會議也不出席,是履行職責,維護港人自由。

事實是否政府無理至此?就讓我們回歸基本步看看。

香港的立法工作多年以來建立的優良體統,就是政府因應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對議題作初步探討,並透過諮詢公眾,收集、研究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和證據,以訂出立法建議,推薦予立法會審議。對重大的條例草案,立法會都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更會邀請代表團體出席表達意見。法案委員會審議完畢,會把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大會辯論,政府和每一位議員都可以提出修正案。通過法案或建議修正案與否,由立法會決定。

對社會上敏感的議題,當不同持份者有不同強烈意見時,上述的立法體統尤為重要,確保行政及立法機關都不偏聽,所作決定都以香港整體最大利益為依歸,避免權宜行事。

條例草案絕對是平衡成熟的方案

程序公義,毫無疑問,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孕育立法建議的過程中,就要透過公眾諮詢,給不同的持份者在社會上一個公平表達意見的機會,合乎自然公義,也和海外法制成熟的地方的做法一致,是法治的一塊基石。

自2006年起,對版權條例進行的修訂工作正是一例,皆因涉及不同持份者的權益和訴求,平衡絕對不易,才會久經三度正式諮詢。僅自2013 年以來,我們和業界和網民組織會面40多次,出席10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政策細節,積極改善立法建議。

目前的條例草案,已反映過往多年的討論共識,本身絕對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才交今屆立法會審議。專責的法案委員會,各大政黨的代表都有參加,經16個月共24次會議近50小時的討論,去年11月支持恢復二讀辯論,接連四個星期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備悉,沒有議員反對。審議條例草案的進度和恢復二讀的時間,決定權在立法會,一直公開,政府已充分配合及協助。

立法程序至今,就是立法會議員正當履行責任,開會辯論法案及建議修正案的優劣,考慮是否支持建議修正案及法案並進行表決。

政府對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有保留的理據,已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清楚交代和討論。就以公平使用為例,有關的建議涉及版權制度根本的改動,爭議極大。澳洲1998年以來四次探討未果,最新一次始於2012年,至2014年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制度上採納公平使用,取代公平處理。2015年,澳洲政府就此開展經濟效益分析,並就全面的知識產權安排進行調查,尚未有任何立法決定,可見課題絕不簡單。

香港早於2004-2005年,也曾就此建議諮詢公眾,結論是不採納。今次始於2006年的立法工作,研究採納公平使用這個重大課題,一直都不是立法焦點所在,至2015年7月及10月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方有討論建議的修正案。

我們同意網絡生態的發展一日千里,有必要確保版權制度與時並進,但這不會得出可以跳過公眾諮詢和社會討論,今天就改弦易轍的結論。我們已承諾盡快再行檢討公平使用這建議,原則上的堅持,是透過公眾諮詢,給各方持份者一個公平表達意見、鋪陳正反理據的機會,社會有所討論。這是政府公平面向香港不同社群的應有之義。明明是探討不足、影響深遠的建議,社會上持份者的聲音不只一把,為什麼只是要公道兼聽各方意見就被指為寸步不讓,與民為敵呢?

議員要履行責任審議草案

我絕對同意立法會二讀條例草案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可以辯論政府不接受的建議修正案,更有權力通過或否決,這是立法程序一部分,立法會承擔責任。政府向來恪守程序,但也期望議員履行責任審議。

立法會審議有爭議的法案,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有爭議就不出席會議以逼迫政府非立即接受三項建議修正案不可,由少數拉布議員決定,對尊重程序公義但反對建議修正案的持份者,又是否公平? 如果政府讓步,這等同剝奪廣大社會人士能夠透過公眾諮詢,去知悉、了解及討論公共政策議題的權利。

動員不開會的議員說要守護言論和創作自由。我要重申,言論和創作自由的憲制保障見於基本法第27、34及140 條,也彰顯於《版權條例》下的各項新舊明文豁免,真是大是大非的話,更有第192條確認公眾利益至上的終極保障。條例草案固受此限,也和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看齊,為什麼偏偏香港採納,就有荒唐的結果?

現在的爭拗,是政治,不是法理。

繼續下去,優良的立法體統只會消耗殆盡。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後就只剩下政治權宜,任恐懼玩弄。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6年2月3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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