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李波案的議論還未平息,事態又有新發展。李波家書、廣東省公安廳之回應等,再次引起社會廣泛討論。議題經過連日發酵,部分人士在沒有證據支持下把矛頭直指中央政府,指中央派遣公安越境來港捉拿李波。筆者打算從法律角度談談所謂「越境」之說,以正視聽。
李波失蹤其實牽涉到審判權的概念。在國際法的框架下,審判權取決於以下五個可能因素:一、何地策劃或何地實行犯罪行為;二、犯法者之國籍;三、受害者之國籍;四、據犯法者所屬國家的法制,不論何地犯事都有審判權;五、不分國界,犯法者在何地被捕,該地即有審判權。現今跨國執法的例子不多,通常間諜才會越境執行職務,但要數「越境」經驗最多的國家,首推美國。美國曾經「越境」巴拿馬俘虜軍事強人諾瑞嘉(Manuel Antonio Noriega)、「越境」伊拉克捉拿薩達姆、「越境」巴基斯坦擊殺拉登等。除了越境執行軍事行動,美國又曾高調要求香港交出中情局人員斯諾登。筆者處理過一宗案件,一位美國維珍尼亞州法官以強硬無理的態度,命令香港醫管局交出某人的死因裁判報告,最後律政司不予理會。美國在處理事情上往往擺出高姿態,但在這次李波失蹤事件中忽然低調,一反以往高調態度。可能美國以往多次「越境」,李波案成為她的敏感話題,故此不敢對香港說三道四。
法律上若要指控某方有罪,文件證據是必不可缺的。同樣,要證明公安越境執法,必先找出由中國政府或地方政府批出的文件才行。而筆者不相信中國政府會與美國一樣,把越境執行任務合法化。
現時社會討論多流於表面,把猜測當成事實。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李波失蹤事件「好得人驚」。郭議員身為大律師,在缺乏實質證據和分析下,以個人感覺妄下判斷,對李波和中國政府未審先判。更可惡的是,郭議員把高鐵「一地兩檢」和李波事件混為一談。身為法律界人士,發表的言詞卻如此不負責任、邏輯混亂,「好得人驚」四字似乎更適合形容他本人。
假設李波一如政棍所編的故事,因出版政治禁書,運送書藉到內地,以此顛覆國家政權而「被失蹤」,那麼審判權是屬於何方呢?若以國籍來判斷審判權(第二段第二點),因為中國法律不允許多重國籍,李波不論持有外國國籍與否,他亦只會被視為中國籍人士。若以地方來判斷審判權,我們首先要知道李波在何地策劃(第二段第一點)。根據《中國刑法》第六條:「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所以,如李波在中國內地策動,即使在香港印刷、出售禁書等沒有抵觸香港法例,亦會觸犯中國法律,故審判權在中方。既是如此,不論李波有甚麼國籍身份,只要李波踏足中國,中國當局若行使此例,仍有權將他拘捕。
筆者實在感激政棍熱心助人之心,高調聲援李波之餘,更編了個故事把案件重組,提供了更多理據令李波在中國入罪。其實政棍認為李波身在香港不能被捕,只是教唆李波逃避中國的法律責任而已。政棍不只是毫無證據證明中國越境執法,更以一個對李波不利的故事「幫助」李波,究竟他們是愚昧至極,還是太想出位攞彩卻得了個「失心瘋」之症,邏輯全亂了套?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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