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改首階段諮詢,政府主要採取「聽意見」的做法,鼓勵社會各界踴躍發聲,以討論激發智慧、以溝通達致共識;惟部分人士鋪天蓋地宣揚「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企圖強行要求社會接受其方案。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在報章撰文,清晰剖析「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社會各界都期望政改討論可重回正軌,令香港邁向普選踏出重要一步。
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源自《基本法》的規定,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亦以《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這是毋庸置疑的。就候選人的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 條明確指出「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可見,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提名方法若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不過,有意見認為,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又有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作出不予提名的決定故其權力並未被削弱。
但筆者認為,這兩種意見均歪曲《基本法》的原意。
細讀第45 條,無論是追溯《基本法》起草時的立法原意以至採用文本主義,都可以發現,「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名委員會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以「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
有意見指,「公民提名」即某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若某人獲得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是否提名委員會便無法拒絕提名呢?若是,即規定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結果。這不是把提名委員會變成「橡皮圖章」,明顯是企圖架空、削弱提名委員會權力的方案嗎?
即使提名委員會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人士可作出「不予提名」的決定,還是說不過去。
香港至今沒有規管政黨行為的法律,現時活躍的各類政治組織中,有些根本不是政黨,那麼如何界定什麽政黨、政治組織可以提名?所謂政黨提名不攻自破。
當「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幌子一個一個被攻破,就有人提出,乾脆取消提名委員會吧。筆者記得,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早前參加香江智滙一個關於政改的論壇上,曾介紹過當年《基本法》第45 條和附件的起草過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共59人,其中內地36人,香港23人,每一項條文須三分二票數通過,有關普選行政長官的第45 條和附件當時均是高票通過;若現時否定《基本法》賦予提名委員會的權力,是否會變成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呢?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中聯辦新春酒會上強調,中央堅決反對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之外「另搞一套」;政改必須堅守《基本法》及人大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張曉明主任是次重申了中央的一貫立場。
筆者希望,堅持要討論在《基本法》框架外的方案的人士,勿再浪費時間和精力,亦希望社會各界可集中討論、達致共識,最終令香港邁向普選。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4年3月1日
原圖:cpce.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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