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執法」純屬揣測 英國政府應該「收聲」
「跨境執法」純屬揣測 英國政府應該「收聲」

國際法規定各國須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的原則,基本法第22條亦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所以「跨境執法」,無論在國際層面或者在地區層面都是非法的。

所謂跨境執法是不可能的

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並非執法人員身份。首先,香港沒有相互承認國外或境外執法人員的安排。其次,國際刑警並非執法身份,亦沒有一個叫國際刑警的身份可以讓警察全球執法,到處逮捕人。所謂的國際刑警亦只是不同國家之間的聯絡組織,需要執法時,要靠當地的警方行動。所以,無論內地或者其他國家的警察,都不能在香港執法。

其實,「跨境執法」的政治風險十分高。試想想,如果內地公安在銅鑼灣書店貨倉捉走李波,押解上車,然後由車經陸路運送到邊境,再在邊境以快艇運入大陸,途中有相當高的機會令行動曝光。例如,運送李波的車,因為有人反抗掙扎在途中出意外,或者遇到查醉駕或超速駕駛的路障,遭到香港警察截查,或者在水路運輸途中遭到水警截查。香港警察發現有人被綁,不管同車同船的人是否內地公安人員,香港警察都會履行職務,拘捕涉嫌綁架的人士,再轉介法院審訊。

內地公安人員不是外交人員,在香港無外交豁免權,若觸犯香港刑法,當然要受到香港法院審訊。若真是跨境執法,香港會掀起一場軒然大波,「一國兩制」會被批得體無完膚。所以不值得為一個人而去破壞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一國兩制」,內地公安部門的官員絕對不會為一個李波,去冒這麼大的政治風險,勒令下屬跨境執法。 

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以來,一再強調依法治國,內地官員相繼因犯法而下台,試問有誰還敢公然犯法?所以所謂「跨境執法」是不可能的。

持英國護照就會受英國保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李波是否中國公民?英國外相夏文達證實李波持有英國護照,有英籍身份。但全國人大曾經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作出解釋,解釋中第一款就指出,「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為中國憲法第67(4)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有解釋權,所以全國人大對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問題作出的解釋等同法律。毫無疑問,李波從外表看來的確是一位有中國血統的華人,亦是常住香港的居民,所以已經符合了第一款的要求。

外國公民身份並不能提供豁免被刑事偵查或被刑事起訴權。當外國人在他國犯罪,外國政府往往會在政治上向他國施壓,要求他國釋放該名外國人。但是,往往他國都會嚴格執行本國法律,拒絕外來政治因素影響。比如說,1994年在新加坡發生一起青年人Michael Fay惡意噴漆塗鴉汽車案。Michael Fay是一名美國公民,因為噴漆塗鴉在美國是十分普遍,所以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政府施壓,要求新加坡政府釋放該名美國公民。但新加坡政府拒絕終止檢控,最終Michael Fay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6鞭的刑罰。所以,除非中國公民在英國犯法,可以被豁免刑事起訴,否則英國政府應該「收聲」!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6年1月12日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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