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業/香港菁英會會員
早前,十一名新界原居民與一發展商被指合謀瞞騙地政總署,藉以轉讓丁權牟利,被控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因「套丁」入罪的案例。丁屋政策源於一九七二年實施,政府文件顯示,其旨在使新界原居村民可為自己興建房屋,維持原居社區凝聚力,並有利改善新界鄉郊地區的房屋及衞生標準。但該政策自實施以來便極具爭議,除了公平性、可持續性受質疑,其衍生的問題(包括套丁)亦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策原意。
按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原居村民(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認可鄉村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請在自有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沒地的則可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申請以優惠地價獲批政府土地建屋。對公眾來說,丁權是絕對特權;對政府來說,無論以何等程度管控官地供應,在土地資源極有限下,仍要為丁屋發展預留土地,削弱長遠規劃的靈活性;對有(丁)權無地的原居民來說,等待政府批地是漫長的過程,丁權利益只恍如鏡花水月,致使有人鋌而走險套丁牟利,即時兌現利益。
在善用公共資源的前提下,丁屋政策實有需要進行檢討,而無論丁權是否屬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相關修訂必然觸及對《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詮釋,其複雜性可想而知。然而,即使丁權受《基本法》所保障,香港二○四七年後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尚未有定案,故丁屋政策仍有變數,因此原居民的議價空間只會一天比一天縮窄。當局誠可在這基礎上就修訂丁屋政策與持份者協商,尋求符合公眾利益、有利長遠規劃的折衷方案,以釋放土地資源,紓緩日益嚴重的土地不足問題。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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