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保障消費者
冷靜期保障消費者

本文作者為百仁基金副主席李海楓

一名患有輕度智障市民疑被健身中心誘騙,借款三十萬元簽約。該名受害人先是接到電話邀請免費試玩,到埗後教練推銷服務,受害人更被帶往銀行申請信用卡及開戶申請銀行透支。據了解,去年頭十一個月,消費者委員會接獲五百多宗有關健身中心的投訴,較往年增加,投訴主要涉及銷售手法。一些不良商人營銷手段惡劣,強行捉手簽署,進行威嚇或誤導性遺漏,扣押有關證件,圍攻「洗腦」,欠缺社會經驗的青少年或是行為能力不足的弱勢群體無力拒絕,被迫消費簽約。這種銷售手法無異於強取豪奪,必須嚴厲批評。

去年海關曾就健身中心涉及不良銷售手法、以威嚇手段逼迫女顧客簽署會籍合約採取拘捕行動,儘管具有警示作用,但仍未能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面對健身行業的亂象,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規範健身市場,政府應立法設立冷靜期,本港保險業界就提供二十一日冷靜期。設立冷靜期,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衝動型消費及強制型消費。「洗腦」造成的一時頭腦發熱消費,在冷靜期有足夠的時間充分考慮清楚,消費者在冷靜期可以取消合約,相信可減少強制等不良銷售手段。

消費者亦應提高警惕,面對錢財交易必須謹慎,個人證件及信用卡勿輕易交付。預繳式消費行業如健身、美容等,大部分簽約金額較大,合約涉及時間較長,一些合約涉及數年甚至十多年,面對商家可能倒閉結業的風險,消費者更要慎重。推銷者出於業績要求,或以不良手法誤導消費者,商家須進行自我反省。貪圖一時利益,引致消費者對該行業的反感,破壞行業的整體口碑,是否值得?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6年1月5日

原圖:cu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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