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使用 安全駕駛 公眾利益
公平使用 安全駕駛 公眾利益

蘇錦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將於周三繼續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人士堅持通過「公平使用」的修訂,否則法案就要推倒,這是否理據充分、實事求是呢?

要求「公平使用」的人士認為,盡列式的豁免不能包含所有現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未能充分保障言論、創作自由,需要公平使用「補底」。

「公平」本身是個毋庸置疑的價值,社會要公平,法律要公平,待人處物要公平,辯論也要公平,但這是否代表在版權制度中, 「公平使用」這個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直接寫入法例?

讓我打個譬喻,我相信無人可以否定「安全」的重要性,但在道路法律的範疇,是否「安全駕駛」就可以成為可操作的法則,而毋須訂立具體的時速限制呢?不是說不可以,德國不少的高速公路就是例子。香港可否走上同一道路, 不敢說不可以, 但要深思熟慮也不為過。

回到版權法律,犖犖大者採用公平使用機制當推美國,普通法案例可追溯到1841年,法典化於1976年,一方面訂明四個公平因素,法庭裁定某行為屬否公平使用時必要考慮,另一方面不就公平使用盡列具體適用行為。近年也有國家和地區循此方向訂立不同形式的開放式豁免,例如以色列、韓國、新加坡、斯里蘭卡、菲律賓、台灣等。

但說公平使用是國際社會的主流發展、較先進,香港應該立即改弦易轍,我並不認同。

環顧全球,主流的版權制度是盡列具體豁免行為。和香港相近的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都採用公平處理的盡列式豁免。歐洲聯盟(含28個成員國)也是在《資訊社會指令》中,清楚列明可獲版權豁免的特定行為。

至於「先進」一調,我們不能無限放大某個制度的某項特點,而對其他情況則選擇視而不見。採用公平使用之餘,美國、韓國和新加坡等,分別採納了一些較新和嚴厲的保護版權措施,如延長版權年期、阻截侵權網站,和限制重複侵權者上網等。在版權擁有人眼中,這既「先進」又屬「國際主流發展」(已有上40個國家落實措施阻截侵權網站),香港應該從速跟上。然而政府已經多次表明,這些措施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不能貿然採納,否則就是偏聽。坊間抨擊政府偏版權擁有人而輕使用者,我着實覺得不公平。

國際社會考慮轉用公平使用,也不是今天的事。英國經歷Gowers和Hargreaves的重大檢討(2006、2011年),愛爾蘭檢討於2013年,澳洲更曾在1998、2000、2004及2014年多次考慮。但「轉軚」影響深遠,效益未明,各國至今也未有就此立法。反之歐盟最新的版權檢討中,公平使用不在議題之列。

香港早於2004-05年,曾就應否採用公平使用機制正式諮詢公眾。平衡各方的意見後,結論是清楚訂明豁免範圍,可確保法律明確,減少訴訟。

今次始於2006年的立法工作,公平使用已再非焦點,社會上的探討至今實在不足。

我絕對同意時移勢易,政府需要抱更開放的態度再次認真考慮。我們也已承諾完成今次修例後,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工作,公平使用正是重要議題之一。我們須要鋪陳正反理據,兼聽各方持份者的意見,爭取盡早向下一屆立法會(2016-20年)提交新一套立法建議。

但繼續推進版權制度,絕不代表現時的法案不合時宜。其中的各項立法建議,2006年以來久經社會多輪討論,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早日通過,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中介平台都各有重大得着。

談到「補底」,現時版權條例第192條,已確認法律規則,可基於公眾利益或其他理由而阻止或限制強制執行版權,確保保護私有財產權、保障特定豁免之餘,法庭還有終極原則平衡其他重大權益。

即使現時和未來的具體豁免條文或有不足,要訴諸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補底」,也可詰問「公平使用」與「公眾利益」孰大。不要忘記言論、創作自由見於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條,受憲制保障,攸關公眾利益。

我不是說版權條例第192條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純粹串流打機同翻唱上網和言論、創作自由的重大關係也成疑問。但硬說非要公平使用不可,寧可放棄法案中六大明文法定保障,是不是實事求是呢?

實事求是,我邀請大家看看香港律師會12月29日發表的立場文件,其重點包括:─採納公平使用的國家,也訂立侵權法定賠償,保障版權擁有人,平衡各方權益。

─公平使用等議題,尚待詳細檢討,政策決定要建基於客觀經濟證據,考量社會目標, 平衡版權擁有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不失偏頗。

─香港的版權制度,嚴重滯後於國際發展。修訂法案已充分處理2012年出現的爭議,也確保香港可以履行國際版權條約的責任,盡快通過符合香港利益。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6年1月4日

原圖:crntt.com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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