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郭偉強
DSC德爾斯結業,由於不良僱主走數,令四百多名被欠薪及遣散費的員工,需要申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作補償。本人作為立法會勞工界議員,聯同陳婉嫻議員、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等,與員工並肩作戰,力爭縮短申索時間,好讓員工及早重投入新工作。由準備會、與官員談判,以至後期發放款額的進度追蹤,員工們都非常團結與配合,大家步伐一致,過程中互相鼓勵,最終於十一月最後一天全數處理。
雖然沒有打破當年八百伴結業後,六個星期內發放破欠基金的最佳紀錄,但總算比慣常的六至九個月,大大縮短至兩個半月內完成,為此需感謝勞工處的努力。長遠而言,為了彰顯政府部門以民為本、急市民之急的服務態度,筆者認為當局應着力改善相關的流程。
應着力改善流程
綜觀DSC整個結業欠薪事件,筆者從破欠制度中有三點體會。其一,破欠基金應涵蓋休息日的加班工時賠償,案中的零售業在休息日加班十分常見,而且僱主一般會在結業前進行清貨,因而要求員工加班。如加班費不獲計算在破欠的補償範圍內,實在是苛待僱員,有個案就涉及二十日達一萬元工資。
其二,被欠薪員工只有在僱主自願清盤或被債權人強制清盤的情況下,方可申領破欠。如員工作為債權人,便須繞彎通過法援為僱主清盤,但申請法援涉及繁複的程序,拖慢啟動破欠的進度。筆者協助的公共圖書館外判商欠薪案例,便屬後者,因此令申索時間延長至五個月。
其三,正常情況下,遣散費的金額均比強積金僱主部分為高,因此在對沖後,員工應該可獲發權益差額,破欠本來應為這個權益作保障。然而由於破欠條例原用在實施強積金前的計算方法,這計算令遣散費金額銳減至少於強積金,變相帶頭侵害員工應有權益。
以DSC一名資深員工為例,遣散費為十七點六萬元,強積金戶口僱主部分為十六萬元,僱主應額外承擔一點六萬元的差額。然而,由於破欠墊支的計算,是遣散費首五萬元全數,另加餘額的一半,因此員工的遣散費只有十一萬元,大大低於強積金的十六萬元權益。
故此,勞工處不用墊支,工友最後只取回十六萬元,直接喪失了原來的一點六萬元差額。如先作出對沖,餘額一點六萬元由破欠墊支,員工可取得足額遣散費。
促檢討墊支與對沖次序
破欠基金原意是保障工友工資、遣散費等應有收入,兩年前有一宗相關的司法覆核,有說破欠基金委員會考慮檢討墊支與對沖的次序,有關檢討應該不涉及條例修改,但至今都未見蹤影。現在一日仍存在對沖機制,破欠委員會有需要改轅易轍,檢討計算遣散費方式,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己任。當然,我們也要慎防破欠基金成為了不負責任僱主的「提款機」,欠薪是刑事行為,僱主別以身試法。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5年12月23日
原圖:am730、網絡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