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工程師朋友打趣說,香港的土地開發和基建工程不是經年累月在曬太陽,就是等拉布、等官司,落成速度比蝸牛還要慢。近年關於政府工程被司法覆核的數量大增,就連已退休的終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日前也罕有開腔,批評濫用司法覆核行為會增加社會成本。
「社會成本」誰來找數?
在香港土生土長、於法律界擁有祟高地位的列顯倫,直接指出「司法覆核被濫用」。他批評社會上有部分人顯然把司法覆核當成是挑戰政府政策的手段,並列舉了不同案例去說明他的論點,包括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原居民郭卓堅和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就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案件。他直指該兩宗案件根本就無可能成為司法覆核,形容他們的做法是「嘩眾取寵」和「荒謬」。
司法覆核的出現又會帶來什麼代價?列顯倫引用了二○一一年港珠澳大橋的司法覆核官司作例子,說明司法覆核是有可能增加「社會成本」,他指出,當年大橋工程因為覆核而停工五個月,造價的飆升便以億元計。
誰令青馬大橋工程延誤?
事實上,特首梁振英月前在回應青馬大橋短暫癱瘓事件時便曾提到,能替代青馬大橋的屯門赤鱲角連接路,工程因相關的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而延遲一年施工,否則連接路可於兩年後通車。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列官抑或是梁特,針對的均是「濫用」情況而非認為司法覆核有什麼問題。
任何人均不應為了反對而反對,同一道理,也不應為了覆核而覆核,而是應該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絕不應事事抱持「非黑即白、你死我亡」的態度。從列官的發言,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好一些覆核案件,其實均是毫無需要的,且錯誤地把一個處理法律的地方當成是政策辯論的場所。然而,廣大市民卻偏偏要為這種「濫用」付出沉重的「社會成本」。
縱容濫用司法覆核,輸的,會是整個社會。
原文轉載自《am730》 2015年12月4日(此為作者原版本)
原圖:syu、bastill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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