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的重要
保密制度的重要

先有身為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成員的學生會會長馮敬恩罔顧保密協議,於九月討論港大副校長任命的校委會會議後公然「洩密」,選擇性發布其他校委的發言內容;繼有商業電台不知從何途徑取得當日會議的錄音,先後兩次將疑似校委會成員李國章及紀文鳳在早晨政論節目中播放。上述近日發生在香港最高學府的鬧劇,以至社會上個別人士愈來愈輕視「保密制度」的重要,都令人異常震驚。這種敗壞的社會風氣,對有數十年刑事調查經驗的筆者來說,實在難以置信。

「保密」才是保障公眾利益

筆者在廉署的生涯,跟「保密」二字密不可分。而我亦肯定,身邊最好的朋友和家人,都完全不知道筆者於廉署工作的詳情。廉署對員工的「保密」要求非常嚴謹,這亦是理所當然。試想想,廉署職員在舉報中心工作,若將舉報人的身份泄露,後果可能是危及舉報者的生命安全!所以廉署對員工「洩密」從來都是「零容忍」!即使只是無意間洩密亦不能接受。事實上,在《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已清楚說明,任何人士(包括廉署人員)如果泄露廉署調查中的案情或人物,都可能被判監一年。

在2007年就有一個很好的案例:當時有人向廉署舉報上司涉嫌貪污,隨即卻又向傳媒泄露其上司的身份和正被廉署調查一事。此人最後被廉署檢控違反第30條,更被法院判監三個月。當時法官說得清楚,被告向傳媒泄露案情,就是要令上司惹上麻煩,行為完全違反第30條的精神。「保密」,一方面要保障廉署能有效調查,同時亦要保障被查在未被檢控前,個人名譽得到應有保障。

「偷錄」背後或有別情 報警合情合理

回說「偷錄校委會會議」這件事,不少人都懷疑是馮敬恩所為。當然,馮氏早有前科,當日「爆料」泄露部份會議內容,行為極之可恥,個人誠信蕩然無存。不過,筆者認為是次的「偷錄」黑手應該不是他。觀乎當日他在記者招待會的表現,發言時語無倫次,不清不楚,如果有錄音,相信馮敬恩一定會先反覆細聽才開記者招待會吧?

故此,「偷錄」者應另有其人,這才是最可怕之處。究竟是誰將這些可能違法、低三下四和齷齪的行為做得如此「高明」?這情況,難免令人想起年前,前美國中情局僱員斯諾登披露,美國情報人員在香港廣泛竊聽的非法行為。今次事件,又會否跟一些擁有高超竊聽技術的人或組織有關?

筆者並非危言聳聽,事實上由於今次事件幕後可能牽涉更大的陰謀,故大學決定交由警方跟進絕對合理。有港大法律講師在校方決定報警後,馬上撲出斥責事件不涉「刑事」,不應轉交警方云云。對於這等已有既定立場的「學者」,筆者只能搖頭嘆息;到底是他天真無知,還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市民大可自行判斷。

在此,筆者謹希望警方竭力調查,將幕後主腦繩之於法,同時讓公眾明白,並非打著「公義」旗號(「公義」二字早被他們扭曲)就可以胡作非為,亦令社會在知悉這些壞份子的醜行、惡行後,可以引以為戒!

原圖:wenweip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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