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均會就各種選舉設定參選門檻,其中必然包括法定參選年齡。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公民在選舉中的投票權和被選權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自一九九○年起,香港的法定成年歲數由二十一歲修訂為十八歲,惟兩個議會的法定參選年齡一直未有作出相應修訂。誠然,降低參選年齡本質上無可無不可,只要社會經過廣泛諮詢、討論,主流意見贊成便可透過正常立法程序作出修改。但正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所說,社會過往並無強烈要求將立法會議員參選人的年齡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
日前,黃之鋒就立法會地區直選的參選年齡門檻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爭取由現時的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與選民登記的年齡門檻看齊。先不論是否存有私心,黃之鋒利用法院繞過正常修例程序,是聽到極大的社會訴求但苦無對策,還是只是譁眾取寵、爭取曝光呢?為何不基於現有的立法制度作出爭取,反而要訴諸法庭呢?
香港社會日益政治化,部分政客動輒以司法覆核程序挑戰政府。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公權力的行使理應由法律賦權並受其約束,法院獨立運作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並可就兩個機關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決。然而,法庭並非解決政治的地方,美國法學權威、上訴庭法官Richard Posner指出,法官在普通法制度下擁有極大的法律詮釋權,故他們某程度上成了立法者。有趣的是,當我們強調司法獨立之時,法院裁決卻客觀上影響着行政與立法。當有人大聲呼籲司法不能受到干預時,又是誰逼司法去干預行政立法,逼法官做政客呢?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5年10月16日
原圖:si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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