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資深傳訊顧問陸信
前特首曾蔭權經三年調查被起訴,令案情急轉直下。不久之前,前大法官李國能撰文指出,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如非巧合,今次果真是擲地之聲取得回應。多方人士對李國能言論表示歡迎,他重申香港人信仰的Rule of Law,大家依據法律治理事情,而不是Rule by Law。
以法而治,Rule by Law僅僅是一種治理工具,香港人都明其理、知其弊,不過上周鬧得熱烘烘,目前餘灰未熄的陳文敏風波所帶來的社會錯亂,雖不至於是打臉大法官,但已是對苟安於法律至上者的一個wake up call。法治最重要的概念,是社會須對法治中的法律視為價值取向,不僅是政府,任何群體、組織,包括政黨、傳媒機構,乃至學生會,皆要謹守法治精神,接受約束和制衡,任何一方出現偏頗,卻備受偏袒的話,社會都不足以言法治。
港大校委會成員、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在陳文敏任命被否決之後,公然打破會議原則,不顧委員私隱,按自己的意向,向傳媒揭露部分會議細節。馮敬恩對其違規毀法之舉,事後一無擔當,二不悔過,三不接受懲處,揚言他是學生會推舉出來,校委會不能送走他。我不是法官,看到都覺痛心,香港的法治取向價值被如此損害。
目空一切的馮敬恩,所持的理據,說是為了公義。誰的公義?地球人都知香港現時講的公義,就是民粹的公義。自從香港準備回歸以來,部分人適應不過來,曾被港英政府栽培的一小撮菁英更是失落,怨氣加上群眾,於是發展出香港民粹主義。一路走過來,我們見盡示威、遊行、抗議、靜坐、絕食,言為非暴力的軟暴力佔中行動,是香港民粹運動的高潮,群眾一步一步否定管治的合法性,並習以為常的以群眾的意願,取代公義。馮敬恩所持的公義,部分傳媒吹捧他的公義,便是種民粹公義。
不過,最大問題是群眾其實是烏合之眾,民粹運動只是一種政治動員手段,既沒有目標方向,也無價值取向,只有累積對政府的怨懟,擴大對制度的不滿。每一個人有自己的公義,收集到一群人的公義之後,他們不僅可以自任「法官」,更可「執法」。
港大校務委員盧寵茂被馮敬恩爆料「擺上?」,群眾按馮的材料「裁定」盧否決陳文敏有罪,於是群眾就發起網絡「問候」,並進一步把欺凌範圍,擴大到其家人身上,遭遇一如在佔中期間發聲「撐警」的專欄作家屈穎妍。當群眾對某某不滿時,聚而集之便可行動,驅蝗、趕水貨客如是,集體帶樂器搭地鐵也如是。
群眾沒有自覺能力,傳媒欠缺鞭笞民粹的魄力。以約束個人意志左右法律為己任的法官、法律界人士,只談捍衛Rule of Law,防範Rule by Law,顯然還未夠呢!迫在眉睫的是各方如不合力重修正軌,各說各話,選擇性堅持原則與價值,恐怕我們勢將掉進Rule by Crowd泥潭。到了烏合治港之日,再大的法官出來發聲,恐怕亦是枉然。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 2015年10月10日(此為作者原版本)
原圖:wenweipo、kinliu.hk、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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