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定罪服刑後,前特首曾蔭權亦捲入廉政風暴,被落案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雖然當中的是非真相仍有待法院審理釐清,但事件已對香港的廉潔形象造成嚴峻衝擊,也令市民把本港的廉潔評分拖至自1998年以來的新低。政府有責任在反貪打腐的國策下,果斷執法、審慎修法,以加強規管高官、加強廉政建設,化危機為轉機。
2012年,曾蔭權的特首任期臨近交接的階段,突然被密集爆料,揭發其任內的多宗涉嫌行為失當的個案,廉署立案調查逾3年半後,終於就涉及其深圳租屋事件提出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至於其他多項有關外訪接待和外訪豪花的指控,則因證據不足而未提檢控。很明顯,這與公眾對高官,尤其是特首須比白更白的廉潔期望,有顯著落差。正因如此,在曾蔭權事件上,輿論焦點隨即轉移到對現任特首的監控和質疑,並且要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把特首納入監管範圍。
本來,在法治社會,任何加強執法、完善法例的建議,都是進步而應予肯定的,但這一波回應,借曾蔭權打梁振英的政治企圖之心過強,手法更異常粗糙,令衝擊波謊話連篇、誤導連連、失焦亂撞,為針對而針對。不過,大鬧一輪之後,法治恐由「逆轉勝」淪為「逆續敗」,各方皆輸、佔中翻版!
第一,目前並非貪腐「刑不上特首」,因為根據現行法例,就涉及利益衝突/賄賂的罪行、 利益/投資申報、接受利益、接受款待、離職後工作,以及懲處等方面,分別受《基本法》、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賄賂罪、《防止賄賂條例》部分條款、《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行政會議利益申報制度、行政長官獲贈禮物名冊,以及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規限等法定制度的規範,一切均有法可援。
第二,目前《防止賄賂條例》「刑不上特首」的條款只有當中的第3條和第8條。其中,第3條規定任何索取或收受利益均須經特首批准;第8條則是規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這兩條規定明顯並非針對特首,不適用於特首是理所當然的。
事實上,除明文規範的《防止賄賂條例》,當局仍可引用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賄賂罪,以對公職人員的貪腐行為採取行動。因此,即使在《防止賄賂條例》中獲得部分豁免,只是引用法例不同,特首從來不曾「冇王管」。
第三,特首在私人活動上接受超豪款待,以及在公職外訪時享受高檔服務,社會觀感拙劣,是超低級的反智行為,但若是沒有觸及利益輸送或對價關係,我們也只能狠批,無法究治。當然,若堅持是超越法律進行道德審判,就只能引用內地的「黨紀」,進行「雙規」,這是大家所想的嗎?否則就要接受法治的局限。
第四,若要修改《防止賄賂條例》,要實行由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所提的36項建議、要嚴加規範特首,都應該,但管什麼呢?身為特區之首,如何申索或接受利益?其權力來源?是事前審核還是事後確認?涉及外交和內交事宜的餽贈如何處理?以及如何防止被利用為政爭工具?如何防止由此引發的權力傾軋?這都不是一句合理懷疑便可輕輕帶過。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10月9日
原圖:wenweip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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