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談「分權」問題被熱炒。某些媒體以至專業人士把他的論點解讀為「特首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之上;特首可以凌駕法律」;大律師公會對張曉明的言論被錯誤解讀而產生公眾焦慮深表遺憾,更被斷章取義地重新定義為公會對張曉明的言論深表遺憾。
張曉明原文指出,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特首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作用;行政主導亦不等於行政管理權獨大,行政權與立法權仍互相制約和配合,立法權及司法權正常行使,司法獨立。《基本法》對於司法獨立亦有充分保障,特首也沒有凌駕法律,沒有刑事豁免權,犯了法得受到法律制裁。這種制度與世界上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是一致的。
以有民主先驅之稱的美國為例,美國實行的雖是明確的三權分立,但總統並非與眾議院議長或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平起平坐,他的地位還是超然於三權。美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
總統在立法和司法事務方面也有很大權力,他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可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總統與外國締結條約,須經過參議院三分二票支持,但與外國簽訂的行政協定,卻毋須經參議院同意,往往可以簽訂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美國的宣戰權屬於國會,總統卻可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司法方面,總統有權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認可,作為對該權力的制約。
美國總統權力龐大,依然受到立法與司法機構制約,服膺於法律之下。但憲法的制約無損奧巴馬作為元首的超然地位。習近平訪美,主人家仍是奧巴馬,不是眾議院議長博納,也不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
媒體的職責是向社會大眾傳遞真相而非以訛傳訛。專業人士如大律師者作為社會精英,學養高,並且能夠接觸到更完善的訊息與資源,理應有更大責任在公眾因誤解而產生焦慮時,站出來闡釋澄清,避免社會不安。
今日香港的部分媒體和有心人,是否也該超然一下,不要再煽風點火,無事生非。社會委實需要一點安寧。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9月18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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