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讀原文,沒有發言權
沒有讀原文,沒有發言權

本文作者:拉姆

這個題目是套用毛澤東的沒有調查便沒有發言權而來的,說的是中聯辦張曉明主任於上周六(12/9)《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當天張曉明是拿著稿子讀的,之後整篇上載中聯辦網頁,因此不可能是一時興起之作。如何理解特區政治體制是管治權的核心,張的演辭又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這個特區政治最關鍵的題目,怎可能沒有其上級首肯?因此有人解讀為張要在香港挑起紛爭以保其權位,只會令識者竊笑。

另一個有趣現象是「反應彈式回應」(前輩黃永用語),那便是政圈人士尤其泛民議員一聽到張曉明提到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便立刻大肆抨擊。但從發表時間來看,他們根本連張曉明的演辭都未看過。從他們的批評內容也可以看出,他們確實沒看過演辭。

張在提到三權分立時,首先提到:「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實行甚麼樣的政治體制,應當也只能是以其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實際運作情況作依據。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已明確是實行議會至上的政治體制,美國在憲法起草時已經顯示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而言,基本法起草時經過激烈爭論,最後形成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現行規定,涵蓋6節62個條文……它既沒有照搬內地的政治體制,也沒有照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香港版』政治體制。」張是把英美制度比較和基本法起草過程時的考慮也說了才展開對三權分立的討論的,但批評者有留意到嗎?李柱銘說張曉明「既不曉也不明」,究竟是誰「不曉不明」呢?

張又引述當年鄧小平的說法作佐證。「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對此,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裡要破除的另一個誤區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這樣理解的話,世界上不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很罕見了。」請留意,張曉明沒有否定三權互相制約,但這不是三權分立。關於這點,梁家傑、余若薇以至林行止有看到嗎?

張要講的是特區主權在中央,治權也源自中央。他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的。」

那麼中央如何體現其對特區管治呢?答案是:通過行政長官。張續說:「在『一國兩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包括中央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任免主要官員、解釋基本法等,都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的。」明乎此,便明白為何在政改爭論時,中央會強調這是管治權之爭。因為中央對特區的抓手便是行政長官。在中央眼中,這個位置異常重要!

之後張說:(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再加上行政長官聯結立法機關(例如對立法會產生辦法有同意權、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等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又負責連結司法機關(例如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有赦免罪犯或減刑權等),「因此,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作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張曉明的超然論是這樣來的,絕不是梁家傑口中的「土皇帝」,也不是李卓人口中的重寫基本法。相反,去年佔中前後,李卓人等人要求「公民提名、不可或缺」,那才是重寫/僭建基本法。

張曉明還提到行政立法既互相制約、相互配合、五度提到司法獨立等,篇幅所限,拉姆便不寫了。然而不細讀張的原文,不明白其上文下理,一聽到香港不搞三權分立便上踹下跳;一聽到特首超然三權之上便大呼特首是「土皇帝」;除了顯示反對者無知和只懂大搞恐懼政治(Fear Politics),不斷恐嚇港人外,對拆解港局沒有任何益處。

原文轉載自《am730》 2015年9月16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相關博評

評論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