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王管」從何說起
「無王管」從何說起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一個研討會上提出行政長官的身分以及權力,結果又是引來一連串的批評和爭議,對此張曉明本人也似乎有先見之明,在其演說中早作預告。

泛民主派過去一直都是用上「先扭曲,再攻擊」的策略,張曉明的原話,是行政長官的地位是在中央之下,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但泛民主派就宣傳為行政長官在香港可以凌駕法律,變成「無王管」。這樣的做法,只是方便攻擊,而不是通過討論去解決問題的應有態度。

張曉明只講述政治關係

在《基本法》內第四章的政治體制內,行政長官是獨立成章,也是放在第一節。在第43 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到了第二節的行政機關,第59 條和第60 條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以結合這兩條,香港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行政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張曉明之言,不過是再一次陳述這種關係,又如何可以說行政長官「無王管」?中央又何曾支持行政長官自把自為?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是標準台詞,所以張曉明所謂的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只是講述在結構上的政治關係,而不是指行政長官可以凌駕法律。這種政治關係,可以體現在法官的委任,基本法第88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第89 條,也提到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特別情况。如果行政長官只是以行政機關首長的身分,行政和司法又是平起平坐的話,那又如何解釋這種任命關係?這種雙首長、雙負責的言論和解釋,其實也不是第一次講,在過去不同場合都有提及。在剛過去的政改諮詢中更是一講再講,而且在基本法內寫得一清二楚,毫不含糊。也正因如此,泛民不改頭換面,稱之為「無王管」,又或者凌駕法律,也很難成為新聞。

三權分立存在誤解

行政長官的地位,都是有法可依,誇張為「無王管」,嚇人之餘,信者也不會多。反而三權分立論,其實值得香港政界和學界深入探討。而在過去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模糊討論下,所謂三權分立是存在很深之誤解。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什麼叫三權分立,尤其是泛民的朋友,在口口聲聲講三權分立時,不妨先回答一個很粗淺的問題,三權分立的英文原文是什麼?

我們所講的三權分立,其實在西方的政治學上,一般只叫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所謂三權分立,只是權力分立下某一種特殊形態。而在語意上,三權分立強調了「分」,而中國成語有「鼎足三分」一詞,這令到大家把三權分立這表達形象化了,以為政治上的行政、立法、司法一定是各據一方,互相對立而不協調合作。

在英式的政治制度,行政和立法根本就是兩位一體,贏了大選的政黨籌組政府。在正常的情况下,政府通過政黨的運作下控制了國會,如臂使指,行政立法何來分,何來立?就算司法,似是獨立於國會和政府,但在政府控制的國會面前,也是相形見絀。不錯,英式政治制度下的法院可以獨立判案,不受政府和國會左右。但政府和國會有立法權,如果不滿法院的判決,政府不能翻案,但可以馬上修例,法院必須按照成文法判案。國會法案可以針對性地寫得一清二楚,滴水不漏,那就等於捉着法官的手去判案。再不滿意,就再修例改例,直到滿意為止。所以在英式的國會制度,根本就是至高無上,唯我獨尊。皇室也可廢,何事不可為?所以在英式的國會內閣制度,跟三權分立這種構想根本沾不上邊。

稍近一點的,可以算是美國制,但也不是那些香港學者和政客口口聲聲的「三權分立」。政治權力不是平均分配予行政、司法和立法3 個部門,各部門的權力固然有大小,而這三權的背後,還有政黨。如果政黨同時控制了國會和白宮,兩者的關係是合作多於對立,或者起碼跟兩黨各自控制行政和立法的關係截然不同。而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容許有政黨背景,走運的總統,可以在其任內委任較多同一政黨的大法官,情况自然跟凡事都對着幹的敵對政黨主導的法院是有別天淵。順帶一提,美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地位自然是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之上。在美國就沒有聽過美國總統凌駕法律,「無王管」之說。

權力配置是政治制度的靈魂,香港的配置,是行政的權力大一點,目的是希望提高效率,所以基本法沒有行政主導的字眼,但在權力配置上,實實在在就是把權力配置在行政部門多一點,以發揮行政主導的構想。但良好意願和法規制度,也要在政治現實上操作,以前乖乖的立法局議員,回歸之後,就變了樣,再搞出一些拉布名堂,收四両撥千斤之效。奇招百出,當非當日基本法起草時所預料得到。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5年9月16日

原圖:singt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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