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捐款門」或違防賄條例
戴耀廷「捐款門」或違防賄條例

筆者細閲港大審核委員會報告後,上週在本欄指出了港大「捐款門」事件六大疑點,有熟悉防賄法例的高人提醒筆者,審核委員會既指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隱瞞捐款人身份及捐款用途有利益衝突之嫌,戴氏亦有可能違反防賄條例中有關「利益」收受的規定,在此分享相關觀點。

虛假陳述誤導僱主涉犯法

高人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捐款是屬於「利益」一種,該條例第9(3)條訂明,任何僱員使用文件作出有虛假成分的陳述,意圖誤導其僱主,已屬違法,具體條文如下:

「任何代理人(即僱員)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任何文件:而該文件(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即屬犯罪。」

當日,戴耀廷向港大相關部門申請收受捐款的過程中,在相關的通訊及文件所交代的資料會否含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成份,而誤導或欺騙了大學管理層呢?

當我們翻看港大審核委員會的報告,的確找到相關疑點。

虛報捐款人及用途須交代

該審核報告指出,身兼佔中發起人的戴耀廷當日以港大名義收取了五筆共一百四十五萬元的捐款,但一直沒有交代是誰捐出的,當大學相關部門向戴氏索取捐款人姓名時,他對於交代捐款人資料卻「顯得甚為抗拒」,之後經再三催促下,也過了六個星期才把另一佔中發起人朱耀明的名字呈報當作捐款人,唯最後卻被揭發當中一百三十萬元捐款其實是一名「熱心市民」捐出,朱耀明根本只是一個中介人。究竟真正的捐款人是誰呢?當中會否涉及刻意誤導港大呢?

另一點更引起懷疑的是,戴耀廷曾向校方聲稱其中兩筆合共三十五萬的捐款是用於人文學院的「信念與法律研究」(Faith and Law Study) 及聘請人文學院研究助理,但作為佔中發起人的戴耀廷卻把該名助理調到港大民意研究計畫協助籌辦佔中「公投」及商討日系列等活動,而港大人力資源部卻一直被蒙在鼓裏。正如審核報告所言,這做法明顯違反了原先戴耀廷所陳述的捐款用途,而戴氏亦有利益衝突之嫌。

依此看來,戴耀廷的確很有可能在申請收受這幾筆巨額捐款時,無論在提供捐款人名字或捐款真正用途上,已涉嫌提供了一些有可能誤導大學管理層的錯誤或虛假資料,因而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9(3)。

或須轉介廉署跟進調查

既然審核委員會已指出了真正捐款人不是朱耀明,港大管理層何不查問下去呢?否則,港大不接受匿名捐款此規定豈非形同虛設?會否造成制度漏洞?以「熱心市民」名義就可途過監管? 會否有礙日後調查「黑錢」或「賄款」來源?

既然校方亦已發現,戴耀廷違反了原先所陳述的捐款用途,而戴氏亦有利益衝突之嫌,校方亦有責任將事件轉介給廉署作跟進和詳細調查,為何未見跟進?

身為港大校友,基於對母校的愛護,懇切希望大學管理層和戴耀廷,解答上述疑問。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5年9月5日(此為作者原版本)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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