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事件引起社會對共享經濟服務的關注,因為隨着科技發展,不同的共享經濟服務推陳出新,例如共用工作間、共用住宿、共用車輛、共用器材,以至P2P聯貸、P2P外匯等在外地推陳出新。究竟共享資源的服務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至今仍是存疑。當一些科技萌芽,未必受到現行法規所涵蓋,我們是應該把它納入規管,掃走灰色地帶,還是以「沒有法例規管」,索性把它判死刑呢?這值得大家思考。
由於共享經濟服務強調個性化,以客人為先,服務提供者可能受到平台機構的嚴格品質管理監控而反被剝削。筆者聽過Uber司機說,為了得到更高的排名及接更多工作,繁忙時間要在線,因為閒置超過四十五分鐘會影響訂單質素。亦有司機說,只會接和自己上班同方向的訂單,為自己省錢。也有曾提供Airbnb的內地朋友說,提供暫住服務是近乎虧本,只能用認識世界各地新朋友的態度視之。
筆者始終認為,社會應正面處理新事物,考慮當時立法的原意以及現時法例是否不足,新平台不一定全對,他們或有不理想的地方。在公民參與年代,政府或立法者應嘗試與新平台及服務供應者溝通,一同訂立框架令它們受到監管,並趁機把現時未完善的地方理順,這並非官商勾結,而是與時並進。
一些法例可能已經不合時宜,有需要修訂,電子交易條例就是例子,在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今天,是時候作出修訂,以符合共享經濟金融服務的需要。負責處理法規監管的人員,也要了解科技新趨勢,而不是對市民的查詢只聞不答。希望社會各界包括政府參與共享經濟服務的討論,讓真理愈辯愈明。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5年9月1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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