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馮煒光/新聞統籌專員
吳靄儀女士(19/8)在報章撰文有數處謬誤。吳文說:「名譽學位持有人若只是得到特首青睞的人物,那麼學位還有甚麼意義?」事實是:特首梁振英自上任以來,從來沒有向香港大學或任何其他大學提名或推薦任何人獲取名譽學位。
不能一刀切理解院校自主
香港各大學的歷史不同,成立時的背景不同,有些在成為政府資助大學之前已經有辦學團體,因此規範各大學管治架構和組成的法例條文都不同。更說明各界人士必須按各大學本身的法例規定行事,不能只講空泛的管治理念,更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理解院校自主。
在各自的法例規定之下,特首在不同大學的頒授名譽學位的權力都不同。雖然有些大學的法例沒有規定由特首批准名譽博士,但部分大學按過去慣例徵求特首對名譽博士提名人選的意見,梁振英特首均婉拒,並清楚表示,只會在法例賦權授責下行事,改變了過去的慣例。
吳女士文章說:「規程說名譽學位由校監頒發,不能理解為校監喜歡頒予誰便頒予誰……」事實是:權利和責任是一體兩面的。
倘若獲某大學頒授名譽學位的人士引致社會爭議,而該大學的法例規定特首作為校監負責批准,屆時特首可以置身事外嗎?特首在頒授名譽學位一事上有權有責,就應該以權履責。
吳女士說:「梁振英身為行政長官,利用其港大校監身分,運用校監的權力,作傷害大學自主的行為,以達到其打壓異見的政治目的,本身已是非法濫權。」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作此指控,令人遺憾。
梁振英上任後只委任兩校委
至於校務委員的任命,也必須說明:現時港大校務委員會二十四位成員,只有七位是由特首委任(六名校委加上校委會主席),佔全體成員比例少於三分之一,自特首梁振英上任以來,他只委任過兩名校委,其他五名校委(包括主席)都是前任特首委任的,梁特首只是按慣例重新委任他們。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5年8月25日
原圖: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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