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梁文新:法律不容「自我解讀」

//依法辦事是社會基石,任何政黨、個人對法律的自我解讀,都絶非違法的藉口//


已解散的支聯會早前涉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前常委梁錦威承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被判監3個月,裁判官指被告有組織及刻意不提交資料。作為法治社會,依法辦事是社會基石,任何政黨及個人對法律的自我解讀,都絕非是違法的藉口。


被告梁錦威被控1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前常委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亦分別被控同樣控罪。梁錦威承認有關控罪。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其他成員經考慮後決定不提交資料,反映行為有組織。警方其後找出部分相關資料,可見支聯會刻意不提交,遂判被告入獄3個月。梁錦威早前就六四集結案被判囚9個月,羅官考慮總刑期後,判囚3個月,其中1個月與六四集結案刑期同期執行,另外兩個月分期執行。


香港警方國安處8月底向支聯會7名常委發信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交出2014年起的會議紀錄,以及與海外或台灣政黨、政治組織的金錢往來等資料。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3名常委隨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拒絕配合警方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提交資料的要求,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強調「拒絕配合散播恐懼」,又指「無合法基礎」,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批評指控無理。


但實際上,從警方要求的取得的資料可以看出,相關資料都是涉及與外國往來的內容,警方亦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因此提出要求。支聯會若沒有問題,提交資料又有何妨?


當然,重點是警方是依法提出要求,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其執法行動,亦提醒若不遵從即屬犯罪。法律不是擺設,更不是由各人自行解讀,無論各被告試圖營造「被打壓」或「警方有錯」的輿論,都不能改變需要按法律要求行事的事實。這也是法治社會的基石,違法者必然會受到追究。


當然,拋開案件不談,支聯會成員為何有組織地不提供資料,做法有些匪夷所思。是為了通過不交資料增加查案難度?還是想通過有組織的抗拒行為做出某些行為藝術一般的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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