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咗咁多公帑打官司,最後贏嘅唔係原告或被告,而係一位大律師,香港嘅法援制度仲唔需要改革?//
近日,關於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代表「爆眼女」和法輪功挑戰政府的內容越揭越多,大家普遍都在追問:法援制度下,夏博義在兩單官司中究竟袋了多少公帑?而法援署又分別就兩宗案件到底提供了多少資助?日前真相揭曉,法援署就網媒《港人講地》提出的查詢,回覆稱截至6月10日,法援署上述兩案,合共支付法律費用逾132萬元。然而,這回覆或許只告訴了大家部分真相,有些數目,香港的納稅人依然不清不楚。
夏博義究竟袋了多少律師費?
簡單而言,這132萬元當中,有超過92萬元用於法輪功那場長達8年的司法覆核案,而將近40萬元,則用於支付「爆眼女」案。兩宗案件的詳情,筆者此不詳述,大家要留意的案件結果是,法輪功一案,食環署贏了,但埋單找數的是公帑;「爆眼女」一案,警方贏了,法援署或要替「爆眼女」支付堂費,用的還是公帑。計來計去,似乎「穩賺包贏」的,只有夏博義。
問題來了,已經花去的132萬多元,是否就是兩案最終的支出、是否已包括或要支付的堂費?法援署對此沒有補充說明;那麼,除了以上「法律費用」之外,夏博義在兩案中實際究竟收了多少律師費?《港人講地》數日前已電郵向夏博義查詢,結果是至今無回覆。一個「不補充」、一個「不回覆」,咦,似乎唯獨有份交公帑的納稅人,對於自己的錢用去哪、用多少,卻沒有知情權?!
問題已浮現 還不需要改革嗎?
再問下去,筆者估計,又會出現如法援署署長之前所稱的「依法辦事」、「基於私隱」等官腔,那筆者就更加不明白,按理說,每宗法援申請,都要經過案情審查,但不論是法輪功抑或「爆眼女」,擺明就是不合理地挑戰政府,卻能取得法援資助,這當中沒有問題嗎?就以「爆眼女」案來說,現在大家都知道,最初女事主的法援申請一度被拒,其後卻透過上訴成功取得法援,還可以自選「著名大狀」幫手打官司,如果這叫「依照程序、依法辦事」,難道不正正反映現有的程序或機制有問題嗎?如此用公帑,又是否值得商榷呢?
筆者想說,有些問題,越是遮遮掩掩、拖得就拖,只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和質疑;公帑運用欠缺透明度,對市民大眾更加不公平。當現行的法援制度,從批出申請到公帑運用都可能有問題,甚至有可能成為反政府人士不合理挑戰政府的工具,難道還不需要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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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Happy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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