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期間,25歲男侍應於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並違反《禁蒙面法》,他否認兩項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4日)在東區法院遭判監6個月。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明白法律後果,對自身違法行為有深刻反省,形容「呢封係法庭少見的顯示真誠悔意的求情信」,惟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被告劉志健(25歲、侍應),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
王官表示,案發時有50人佔據行車路、叫囂、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等,而被告身穿示威者典型裝束,手執磚頭現身,必然有參與其中,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6個月,蒙面罪則判監2星期,兩罪發生在同一時間,刑期同期執行。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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