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2月1日紅磡出現示威衝突,有人衝入一些食肆店舖進行破壞。警方事後拘捕1男2女,指他們當日在該處參與暴動。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25歲男文員今日(30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2女則脫罪。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男文員在商舖破壞,示威者開始逃離時被截獲,更把磚頭掉於地上,從所有環境及證供而言,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曾參與暴動,而被告須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法庭將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3名被告依次為何靖莎(23歲,美容市場策劃)、鍾梓軒(25歲,銀行男文員)及陳詩玲(25歲,兼職社工),他們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和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另陳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雷射筆。
姚官裁決時指,當晚在案發地點有人堵路、投擲磚頭,亦有人使用暴力破餐附近食肆、港鐵站等,明顯是非法集結,且破壞社會安寧並已構成暴動。經反覆觀看片段及截圖後,法官裁定男被告出現在暴動現埸,且在店舖被破壞,暴徒剛開逃離時,警員已成功截獲他,他當時更手持磚頭及把它掉在地上,遂裁定男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兩名女被告,姚官指,當日現場環境嘈雜,有其他人士在場,難以肯定何和陳在場叫喊來協助黑衣人逃離。而女警在庭上供稱,驅散時看見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惟這與呈堂片段及截圖不符,故不能安穩地接納她的證供。至於陳攜有雷射筆雖然可疑,但無證據顯示她曾作出使用或意圖用以傷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兩名女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陳另面對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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