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中學生被指於去年4月1日凌晨,向大埔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熏黑,被控縱火及襲警等罪。經審訊後,首、次被告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罪脫;另一名16歲男生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林偉權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兩人入教導所。
罪成被告為曾華錕(19歲)及羅聶峰(20歲),兩人另承認襲警及縱火意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曾及羅於去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非法用火損壞1面牆和1道閘,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2人另分別承認在同日同地襲擊兩名警員。
林官判刑時指,兩名被告犯下嚴重罪行,並非出於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在動盪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屬加刑因素,而警員則傷勢輕微,設想如若判囚,縱火和襲警罪將分別以4年半及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分期執行共3年2個月。惟林官續指2人案發時18歲,受社會普遍不良氛圍影響煽惑,愚昧犯案,現已深切反省,2人獲保後繼續學業,又深切反省,及早承認罪責,有明確改過自新計劃,認為判2人入教導所能既懲且教,故採納報告建議。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司法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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