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分別18歲及25歲男子,前年11月13日被指參與「大三罷」示威而被捕,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25歲侍應的裝束及行為明顯是參與其中,故裁定其兩罪罪成,而18歲學生則雖有可疑,但不構成犯罪,最終判其無罪。
18歲學生梁永誠及25歲侍應劉志健,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分別是藍色口罩及一件深色衫包着的防毒面具。王官指,次被告劉志健當日身穿勞工手套、黑色長袖等衣物,手持磚頭站在電車路上,是典型的示威者裝扮,案發地點馬路上布滿磚頭有人叫囂及對警察照雷射光,及後警方向示威者發射橡膠子彈仍不能驅散他們,可見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認為次被告有參與其中的推論是無可抗拒,裁定他兩罪罪成,須還押至明年1月4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索取其背景報告。
首被告梁永誠於現場曾向示威者大叫「有狗啊!走啊!」,控方指其擔當「睇水」角色,甚至鼓勵他人參與,引用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判決,指被告的呼喊等於顯示他參與其中,惟王官並不同意,指由於案發地點沒有被警方封鎖,被告的衣着和攜帶物也不一定與示威有關,他叫人離開並不等於他鼓勵繼續參與集結,認為控方的說法並非唯一的可能性,判其無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Twitter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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