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捕後涉逃跑,被指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提電話,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游德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現年23歲的方仲賢不作供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結案陳詞,期間方續准保釋。
控辯雙方今日一度爭議,應否將方仲賢在案發當天的通話紀錄,連同該些聯絡人的背景資料呈堂,最終辯方同意電話重設前確有該些通話紀錄存在,控方則不堅持將聯絡人背景一併呈堂。
控罪指方仲賢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一帶,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以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為證物前,把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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