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終審法院駁回「羊村」案被告保釋上訴申請 稱國安法嚴厲保釋門檻適用其他涉國安罪行
【維護國安】終審法院駁回「羊村」案被告保釋上訴申請 稱國安法嚴厲保釋門檻適用其他涉國安罪行

終審法院今日(14日)就駁回「羊村」兒童繪本案其中一名被告保釋上訴申請頒下判詞,指將《港區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23 條一併解讀,認為涉案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而《港區國安法》的嚴厲保釋門檻,亦適用於其他可危害國安的罪行。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理事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被告之一、時任工會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被拒,上周上訴至終審法院,質議《港區國安法》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港區國安法》罪行,結果其上訴許可申請再遭駁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中指出,《港區國安法》條文確認了本法僅為保障國家安全提供了一個不完整法律框架,條文並未直接處理叛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對應條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則以《港區國安法》為先,以有效預防、遏止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法區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並未特別區分開是否《港區國安法》罪行,均取決於其案件脈絡意圖。


判決理由中引述《港區國安法》第35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港區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


判決理由認為,本案所涉罪無可避免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港區國安法》第7條指明,特區政府要盡早完成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結合政府須訂立的《基本法》第23條理解,煽動叛亂行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終審法院最終拒絕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議之處,並補充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港區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伍巧怡(28歲)連同案中其餘4名同遭拒保釋的被告,即主席黎雯齡(25歲)、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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