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去年舉辦六四集會後,共26名民主派人士分別遭票控煽惑他人參與、舉行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僅《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各自傳票控罪。案件上月審結,法官胡雅文今早於區域法院裁定黎智英及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鄒幸彤及何桂藍另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法官押後至下星期一聽取3人求情,並與早前認罪的5名被告一同判刑。
胡官在判詞提到,黎智英在支聯會的記者會開始前抵達維園水池,與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副主席何俊仁打招呼,法官相信黎智英的出現唯一目的就是參與現場的記者會以及燭光悼念活動,片段亦聽到黎智英向李卓人建議點燭光的時間,李卓人發言時黎智英一直站在其身邊,有份叫口號,這明顯是支持支聯會,並且支持他們舉行未經批准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黎是出名的公眾人物,眾所周知他與支聯會的立場相近,他毋須一定透過說話去進行煽惑。黎又在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接受訪問,鼓勵其他人進入維園,故法庭認為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時任支聯會副主席的鄒幸彤,判詞說,她當時亦站在李卓人身邊叫口號以示支持,並在維園水池位派單張和蠟燭,又曾提及不會讓維園的燭光熄滅,法官引述鄒幸彤去年六四在社交網站的貼文,提到「今晚見」,相信她暗示自己會在現場,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有關活動,認為她自辯的說法只是在扭曲事實及她意圖公然違反警方禁令的行為。
至於就參與罪,雖然鄒與何均有出庭解釋自己為何出現在維園,及非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一分子,但法官認為兩人說法荒謬,而且難以理難及涉迴避,無法推翻控方的證據。
判詞又指,當日的新聞片段顯示何桂藍身處維園內,她的社交網頁帖文內容、她當日手持白色花束以及點燃的蠟燭,都可以肯定她為參與支聯會被禁止的悼念六四活動而來何裁定她是明知而參與當晚集會。
另外,黎及鄒在審訊中提出憲法爭議,指條例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及遊行的自由,因為和平集會不應受到條例限制,條例的最高刑罰過高也會造成寒蟬效應。另外,警方亦非因為公共衛生原因而禁止集會。法官認為條例合憲,雖然當時新冠病毒的染疫數字已下跌,但仍需要維持社交距離措施,大量群眾聚集會對公共衛生構成風險,拒絕接納二人提出的憲法爭議。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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