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2月九龍區遊行中,3男1女被控於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女被告鄭穎姿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藏武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今(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漠視警方警告,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22歲被告鄭穎姿,報稱無業,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她另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同案3名被告陳眧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及廖煒健(25歲,工程師)否認控罪,正接受審訊。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晚因一時愚蠢才參與了非法集結,現感到十分後悔。辯方又稱她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當時亦沒意圖傷害任何人。此外,被告已取得修甲證書,盼在結案後再進修入行成為修甲師。
崔官判刑時指,被告身處的非法集結地有人堵塞行車路叫囂,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不離開案發現場,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了褲袋內的雷射筆,但該筆唾手可得,群眾在情緒高漲下可能作出嚴重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無可避免要判處監禁。崔官以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認罪扣減4分之1刑期外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囚3個月。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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