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因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政公署調查的消息,被廉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裁判官葉啓亮早前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案件今日(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質疑林卓廷公開說廉署正調查游乃強,但故意不提事件與貪污有關,其做法是「掩耳盜鈴」,企圖逃避披露資料所帶來的刑責。林卓廷否認指控,指自己尊重法例才不披露游乃強涉貪污受查。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林卓廷根本毋需提及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因為做法不涉公眾利益。林卓廷否認,指事件與公共安全及秩序有關,而自己當時身為有民意代表的議員,其公開說辭不會毫無意義。
控方亦提到,林卓廷除了披露廉署調查外,亦有循多種渠道跟進元朗721事件,包括入稟控告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等,而入稟較公開游乃強被調查的成效更大。林卓廷指,他的議案在建制派主導的下議會下未能討論,而入稟亦因各種理由「無疾而終」,他作為民意代表,應嘗試不同可行的方案。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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