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雷启添,前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參與反修例示威,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而被拘捕,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被告提出上訴,今早(6日)遭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服刑。
法官陳慶偉指案發時為星期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間將雷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雷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幫助也不大。
另外,涉案雷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的綠色光束,雷射筆亦印有英文警告字句,提醒使用者勿直接照射眼晴。上訴人將雷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綜觀當日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陳官於判詞中又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雷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元素,又指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至被捕,前後只涉約3分鐘。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雷射筆前往現場,事前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雷射筆等物品,明顯是於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雷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總結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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