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前區議員劉家衡及李文浩,去年初於聯合議辦門外張貼「藍絲與狗不能內進」的告示,多名市民不滿並上門抗議。劉家衡的時任男助理李譯喬,被指當時向議辦外的市民噴清潔劑,被控3項襲擊罪,經審訊後今日(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1項襲擊罪成。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當時躲在議員後方突擊施襲,議辦外市民手無寸鐵,根本無路可逃,直斥被告多次以清潔劑噴向事主額頭,行為卑劣、野蠻粗暴,且挑起在場人士的情緒,終判囚6個月2星期。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多次以清潔劑直接噴向事主額頭,其中一次舉壺連續5次噴劑,屬於加刑因素。陳官形容被告行為可恥、野蠻粗暴,難稱得上是情節不嚴重,遂以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初犯,故獲扣減兩周刑期。
陳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王西萍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有極大分歧。王於書面供詞指,遇襲後左眼刺痛約3分鐘,之後留在現場繼續拍攝;出庭作供卻稱眼睛刺痛歷時10分鐘,遂裁定其供詞有誇張成分,不值得信賴。至於控方並無傳召第三項控罪的事主關新偉,僅依賴其書面供詞,但陳官同樣拒絕接納,故裁定被告面對的第一及三項控罪罪脫。
針對第二項襲擊罪,陳官指事主何華描述細緻詳細,沒有誇張躲閃,與影片吻合。相反,被告自辯不盡不實,法庭拒絕信納。被告聲稱噴壺中液體為稀釋消毒酒精,可以噴於衣物上,但陳官指噴劑呈藍色,與市面上透明消毒酒精有別,質疑噴劑反而會沾污衣物。
被告表示,噴劑為派發市民所剩下的物資,案發時多次噴向議辦門外消毒空氣。陳官則認為,假如被告所言屬實,噴劑應以與派發物資相同的小瓶盛載,而非片段所見的噴壺。再者,若被告真的因為擔心疫情而噴消毒劑,理應關好門窗,惟其行為反而令事件升溫及火上加油,裁定被告多次用清潔劑噴向何額頭,對其身上造成刺激,目的昭然若揭,乃要懲罰議辦外聚集人群,對他們知難而退。
陳官又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乃合法自衛。她解釋,雖然片段中有市民曾向李文浩有手部動作,但動作完結後良久,被告才用掃把多次插向人群,動作大力及兇狠,當時李文浩已無危險,認為被告反應過激,行為屬於懲罰性質,終裁定被告第二項襲擊罪成。
32歲辦公室助理李譯喬,被控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情指被告於去年3月9日,在長沙灣青山道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何華及男子關新偉。被稱為「搣時潘」的27歲潘書韻則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王西萍及何華;及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女子楊美容的一條長褲,和女子羅群的一對高跟鞋。潘自7月起便沒有出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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