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風波】港台工會與記協就《頭條新聞》被指辱警提覆核 高等法院裁定「驚方訊息」環節違《電視節目守則》

【港台風波】港台工會與記協就《頭條新聞》被指辱警提覆核 高等法院裁定「驚方訊息」環節違《電視節目守則》

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去年其中一集的內容,被通訊事務管理局污衊和侮辱警方、傳達偏見和誤導公眾。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與記協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通訊理局去年所作的裁決。高等法院今日(25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通訊局的裁決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包括是否就裁決提出上訴。


法庭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第3章有關不得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被侮辱的材料的條文,該集《頭條新聞》內「驚方訊息」的環節,則違反《守則》第9章有關持牌人盡力確保節目的資料準確無誤的條文。但法庭認為,節目並無違反《守則》第9章有關個人意見節目中,要尊重事實、以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條文。


判詞提到,《守則》相關條文並非限制公眾批評警員,只是有關批評不能基於警員這個身份,而可能鼓勵憎恨或侮辱他們,即使考慮到《頭條新聞》是諷刺節目,公職人員應對批評持開放態度,並準備忍受誇大、有偏見甚至不公平的批評,而給予一定的寬免,但本質都並非要以鼓勵憎恨或侮辱的方式,去諷刺公職人員。



對於申請人指,身穿警員制服的主持王喜在垃圾桶中冒出等畫面,可以是表達公眾對警方專業的不滿,法官認為,有關描繪與任何警方工作或公眾不滿並無明顯關係,亦似乎是基於他們警員的地位而針對他們。



申請方另指通訊局在引用《守則》相關條文時,非法干涉申請方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同時認為通訊局裁定投訴成立並向港台發出警告的決定屬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 ,但法官經考慮後駁回。



判詞提到,把案件交回通訊局重新考慮沒有太大效用,但開放予通訊局自行決定會否重新考慮。至於港台有無確保資料準確,法庭認為是由通訊局判斷,除非通訊局評估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應干預。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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