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3名女兒的同居男女,受託照顧友人22個月大女嬰,期間涉嫌多次虐打女嬰,女嬰其後昏迷送院,搶救後不治。女嬰死因為頭部受傷,身體更被發現新舊傷勢達70處。涉案男女早前承認虐兒罪,今日(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指女嬰的生母不算是個負責任的母親,她把女嬰交給兩被告照顧後,女嬰的命運完全掌握在兩被告的手上,只有22個月大的她,既無法抗議,也無法尋求協助,她不但遭受身體虐待,更未有足夠的營養,處於飢餓狀態,更遍體鱗傷,最後判兩被告各入獄5年4個月。
兩名被告為家庭主婦柯靜雯(36歲)及地盤工蕭國偉(32歲),兩人承認1項對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月至6月20日期間,在洪水橋田廈路新生村1單位內,作為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對年約1歲的女嬰,故意虐待或忽略她,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表示,女嬰生母無盡媽媽的責任,女嬰死因由頭部傷勢造成,控方無檢控被告更嚴重罪名,可能是基於證據不足,法官根據席前證據未能評估控方的決定是否正確。
黃官提到,虐兒罪的立法原意為保障弱小,因此判刑需要達到阻嚇作用。他指,女嬰交託予兩名被告時年僅一歲半,她的成長和命運完全是在兩人手中,女嬰無力反抗和求助,而她持續被暴力對待及遭受嚴重忽略,健康狀況惡劣,亦遭受沒有尊嚴的待遇。
黃官又稱,判刑要傳達訊息,暴力及嚴重忽略對幼兒可造成極端及嚴重傷害,兩名被告都沒有採取任何合理行動確保女嬰健康和免受傷害。另外,雖然兩名被告均承認曾暴力對待女嬰,女被告所涉的次數及程度更多,但兩被告必定知道所有發生的事情,其中一人不當地對待女童時,另一人必然沒有採取行動阻止,認為不應分開評估兩人的罪責,而兩人均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黃官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以8年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各扣減三分一刑期,分別判監5年4個月。
對於女嬰的兄長接受寄養家庭照顧,黃官在判刑後指出,對女嬰被安排在被告家中感到奇怪,懇請當局檢視問題,採取正確措施避免將來類似情況再發生。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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